避稅港

避稅港

避稅港是指對跨國納稅人提供低稅、免稅或給予大量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又稱“國際避稅港”。關於避稅港產生的歷史認識不盡一致。英國的C.多加特在《避稅港及其運用》一書中引證歷史記載指出,12世紀的倫敦城已是一個避稅港,當時對居住在該地的漢薩同盟貿易商們豁免了稅收。避稅港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的產物。資本主義國家資本過剩,需要輸出資本;而一些經濟落後的開發中國家需要資金,便制定特殊稅收優惠措施,吸引外國資本流入本國,從而為避稅港出現創造了條件。某些國家和地區建立避稅港,旨在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就業和發展經濟。

基本信息

定義

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所編《國際稅收辭彙》的解釋,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就可以認定為避稅港:

避稅港避稅港

一、不徵稅或稅率很低,特別是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二、實行僵硬的銀行或商務保密法,為當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三、外匯開放,毫無限制,資金來去自由;
四、拒絕與外國稅務當局進行任何合作;
五、一般不定稅收協定或只有很少的稅收協定;
六、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特點

維京群島維京群島

避稅港一般是小型島國或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

一般認為成立避稅港能有效吸引外國資本,從而發展本土基建和經濟;

由於外國一般難以追查、取締成立於避稅港裡面的活動,犯罪份子有可能把其犯罪資金大量引入避稅港,這通稱為“洗黑錢”。

運作方式

個人要受益於避稅港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遷徙到該地區,使法律上只需繳交稅項給免稅港政府。或者在避稅港成立附屬機構或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公司或普通法法制里的基金),資產移動到新公司後便可在套現獲利,從而繳交較低或者免除稅款。不過,利用這種方法到底算是避稅還是逃稅,難以一概而論。這視乎相關國家或地區、還有相關的個人或機構的個別情況。

主要類型

開曼群島開曼群島

避稅港類型的選擇取決於該國或該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為三種類型:

一、無稅避稅港。不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財產稅,如百慕達群島巴哈馬萬那杜開曼群島等。

二、低稅避稅港。以低於一般國際水平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等稅種,如列支敦斯登英屬維京群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香港、澳門等。

三、特惠避稅港。在國內稅法的基礎上採取特別的稅收優惠措施,如愛爾蘭的香農、菲律賓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區。

主要避稅港

百慕達群島百慕達群島

在英國,即使個人持有英國國籍,只要不把於外國掙取的入息引回英國,便無須就該款項繳稅。愛爾蘭也存在同樣的機制。

瑞士新移民可以與新住所的地區政府,就應課稅入息進行交涉。一般應課稅入息會是住所租金的五倍。

摩納哥和安多拉並無徵收個人入息稅。

巴哈馬不徵收個人入息稅、資本增值稅或遺產稅。

英吉利海峽群島和曼島並不從外國收入或收益徵稅。非本地居民不就當地收入徵稅。當地稅率劃一為20.0%。

直布羅陀,公司只要不在當地進行任何商業行為,每年只需繳付劃一稅款100鎊。

太平洋島國萬那杜不會向任何外國政府或執法機關,透露當地的會計資料。當地並不徵收入息稅、預扣稅、資本增值稅、遺產稅,也不進行外匯管制。

被瑞士包圍的意屬外飛地Campioned'Italia。

香港的稅率利得稅和薪俸稅相當低,亦不從外地賺取的入息或利潤徵稅,被部分機構或個人視為避稅港,另外香港沒有關稅(香菸、酒、奢侈品除外)。

另外如盧森堡聖馬利諾、貝里斯、開曼群島、塞席爾、百慕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列支敦斯登、巴拿馬、尼維斯、英屬處女島等國家和地區都是避稅港。

影響

避稅天堂全球分布圖避稅天堂全球分布圖
1、使跨國投資者獲取不當利益。跨國投資者使用的國際避稅手段,有合法與非法之分。跨國投資者通過避稅港避稅的方法大都建立在虛構業務往來基礎之上,顯然違背大多數資本輸出國的意願,對其獲取的不當利益自然不予認可,相反給予打擊。

2、侵蝕了相關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由於避稅港對跨國投資者在實行減免稅的基礎上,還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不當利益,致使資本輸出國無法獲取其居民在避稅港的經營情況,也難以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其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管理,其結果必然是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受到侵蝕。

3、擾亂了公平的稅收秩序。為了吸引有限的國際資本,各國都會採取一定的優惠政策。由於避稅港沒有需要保護的稅基,其採取大量的優惠措施,導致避稅港之間以及其他一些急需發展的國家在稅收優惠方面競相攀比、惡性競爭,從而扭曲國際市場經濟行為,有害於其他國家稅制的公平與中性。

4、助長了洗錢和腐敗活動。鬆散的金融體制及嚴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稅港成為了理想的洗錢和腐敗之地,已引起聯合國、OECD以及大多數國家的高度重視,對一些不合作的避稅港,有關國家還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進行經濟制裁。

應對措施

避稅港避稅港示意圖
為了打擊跨境避稅行為,OECD/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項目15項行動計畫出爐。中國是積極參與BEPS行動計畫的國家之一,預計2015年可實現反避稅增收600億元。這一國際稅收規則的變革將給中國跨國企業帶來怎樣的變化?記者上周採訪了安永稅務服務合伙人麥浩聲和稅務部合伙人李雁。在麥浩聲看來,在BEPS框架下,傳統的國際稅務安排可能面臨新風險,中國企業“走出去”前必須先做好稅務籌劃。
根據該反避稅項目的相關舉措,在跨國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投資過程中,BVI、開曼群島等作為傳統避稅港的魅力將減退,新加坡、英國、中國香港等作為新生“低稅港”的吸引力將大增。按照以往的慣例,跨國公司會將一些企業註冊在BVI、開曼群島等低稅率的國家,以降低稅務支出。而BEPS的15項行動計畫中提出,利潤要與實際經營活動掛勾,因此BVI、開曼群島的眾多空殼公司將受到制約。對於中國企業而言,與其有實際業務關聯,而稅率又相對較低的新加坡、英國、中國香港等地是較好的投資之地。
安永稅務服務合伙人李雁提醒,國內企業在國外進行投資設立公司,不要認為在國外投資虧損就不用進行稅務籌劃。因為在國內可能很賺錢的公司,在國外虧損的錢也不能抵銷國內的稅務,實際上就拉低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此外,如果在國外連續虧損四五年的話,國外的稅務部門也會對公司進行密切的關注和檢查,容易出現經營問題。李雁指出,雖然BEPS行動計畫已經披露,但項目全面落地和實施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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