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職責調整(一)將原縣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外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負責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近期建設計畫;負責城建重點項目的組織、管理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實施。 負責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和實事項目的協調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建設統計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外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縣城市管理局。
(三)將縣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指導協調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
(六)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職責。
(七)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政策、法規; 負責擬訂全縣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房產業、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指導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指導並組織實施相關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資金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本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及日常管理。
(三)組織開展城鄉發展的綜合性、戰略性、政策性研究;負責全縣城建系統統計工作,指導城鎮建設和村鎮綜合開發建設。
(四)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負責組織規劃區內其他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負責對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構)築工程和市政設施、工程管線實施規劃管理,發放“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對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實施規劃管理,審查、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竣工條件核實;負責對各類規劃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全縣規劃、測繪行業管理;負責組織縣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並指導監督其建設和保護工作;負責城鄉大型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批。
(五)負責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近期建設計畫;負責城建重點項目的組織、管理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實施。
(六)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建築行業管理;負責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等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裝飾裝修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
(七)貫徹執行國家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作的抗震設防。
(八)承擔市政建設與發展職責,研究制定城鄉建設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實施措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等建設項目實施;負責燃氣熱力、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指導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城鎮供水、燃氣熱力、市政及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等資質申報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九)負責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十)負責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房產業的行業管理、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全縣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及散裝水泥推廣套用工作。
(十二)負責房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建築業、公用事業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三)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全系統勞資人事及勞動就業保險等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
(十四)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污水處理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管理、指導局屬單位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 負責局屬單位改革和改制工作。
(十六)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辦、新聞宣傳、對外聯絡、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機要和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文書檔案;負責管理局機關的固定資產、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處理來信來訪;負責系統內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系統內應急、維穩、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統一戰線工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工作,編制全系統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本系統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各項業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審計股
組織協調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產業政策的編制工作,組織編制建設事業及行業的年度發展和投資計畫,負責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和實事項目的資金調度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重大經濟活動和國有資產變更的專項審計;負責局屬單位審計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報批等前期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三)政策法規股
負責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和備案工作;參與擬定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業規範性檔案; 負責房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建築業、公用事業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系統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城建系統法制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業的教育培訓、文明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和政策諮詢以及上級法制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住房保障股
貫徹落實住房保障政策;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組織建設並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城鄉規劃股(對外掛“遠安縣測繪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以及城鎮規劃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和監督實施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上級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城鄉景觀規劃;負責城鄉大型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省政府公布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的總規、控規、重大項目修規及建築方案的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全縣鄉鎮村莊規劃、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編制、報批、實施和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監督全縣城鄉規劃執法工作。負責城鎮規劃設計單位、測量測繪單位資質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發放“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全縣測繪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基礎地理信息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的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工作。
(六)城鄉建設股
負責研究制定和實施全縣城鎮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技術標準和規範;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負責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和實事項目的協調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建設統計工作。
(七)城鎮管理股
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燃氣、市政橋樑、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和生物多樣性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負責城鎮供水、燃氣熱力、市政及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等資質申報審核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污水處理工作;承擔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城市防汛的管理工作。
(八)建築業管理股
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擬定和監督執行建築市場行為、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調查、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負責建築科技信息的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及竣工驗收備案;負責預防與清理建築領域拖欠工程款;負責建築施工和建築安裝企業、勘察設計、建築製品企業、室內外裝飾裝修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申報審核工作;負責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房產業的行業管理、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九)招標投標管理股(對外保留“遠安縣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全縣招投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對報建的工程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及時提供報建信息和對外發布招標信息;負責審查建設業主發包資格和發包申請以及受委託發包的中介機構資質,負責審查招標檔案和投標企業資質;負責審查標底,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全過程,核發《中標通知書》;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糾紛,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負責招標投標項目統計匯總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承發包契約審查。
(十)縣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貫徹執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政策法規;編制和組織實施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與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散裝水泥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圍繞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總目標做好新型牆材、節能建築的推廣與套用工作;組織收繳、管理和監督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參與審核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建設項目;處理違反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政策法規的行為;負責組織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協同有關部門最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套用工作。
機關黨組織、工會 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另暫保留事業編制4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 : 局長 1 名 , 副局長 3 名 ,總工程師 1 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

其他事項

(一)城市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縣水利水電局負責城區堤防建設及水利設施維護,指導城市節水業務工作。
(二)將遠安縣房地產管理局更名為遠安縣房產管理局。
(三)將遠安縣建設工程定額管理站更名為遠安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四)遠安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定自收自支事業編制5名。
(五)保留遠安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遠安縣建設工程檢測站、遠安縣城建檔案館、遠安縣測繪管理站、遠安縣建設工程監理站、遠安縣城鎮規劃設計室、遠安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遠安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管理中心、遠安縣房屋安全鑑定所、遠安縣房地產價格評估事務所、房地產交易中心等事業單位。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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