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民政局

遠安縣民政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四)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全縣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縣性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全縣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國家有關軍隊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安置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髮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措施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縣實施城鄉貧困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村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區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縣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糾紛調處;承辦縣地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區建設規劃和措施,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承辦縣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負責城鎮“三無”人員供養工作;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十四)制定和實施老年人事業發展規劃;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七)為重點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史志、信訪、政策法規、機關信息化、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政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

(二)社會福利事務股(對外使用“遠安縣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縣婚姻、殯葬、收養等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登記;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依法依規承辦公民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承辦縣殯葬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對未經註冊登記或已被撤銷登記而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

負責全縣村級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政府(村委會或居委會)駐地遷移、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負責縣城鄉集鎮街道、路、巷標準地名標誌設定、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與毗鄰地區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申報工作,參與市內毗鄰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和聯檢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信息的發布;承辦縣地名委員會和地名公共服務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的扶持政策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城鎮“三無”人員的供養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管理和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捐助、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提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建議;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審核報批、管理、年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行政審批股)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擬訂全縣社區建設規劃和措施,協調社區建設工作;組織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承辦縣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縣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

(四)優撫安置軍休股(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縣撫恤優待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及參戰民兵、民工傷殘等級的鑑定和審核報批;落實殘疾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的撫恤待遇;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負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工作;負責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工作;督促落實優撫醫療保障政策;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安置的規範性檔案;協調指導全縣做好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組織協調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承辦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有關軍休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協調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休幹部遺屬的管理等有關工作。

(五)救災股(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全縣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參與當地政府緊急轉移、搶救、安置和慰問災民;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髮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對縣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組織、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減災防災工作;承辦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制定全縣老年人事業發展規劃;牽頭做好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維護老年人權益和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和代管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七)規劃財務股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縣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機關黨組織、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另暫保留事業編制2名作為過渡,逐步調整。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更名為“遠安縣社會救助局”,為縣民政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社會救濟類人員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核實認定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和醫療等救助相關辦法;承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監管和發放工作;承辦縣實施城鄉貧困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大病救助”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

(二)“縣婚姻登記處”核定全額事業編制3名。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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