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達市委辦發〔2010〕49號)和《中共達縣縣委辦公室、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達委辦發〔2010〕62號),設立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達縣公務員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
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本縣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在本縣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縣商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推動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達縣工作或定居。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依法承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草擬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匯報和重要檔案、講話;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內公文核稿、文書、電文傳送處理、信息調研;負責檔案、收發、安全、保密、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目標管理、精神文明、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機關財務、辦公用具設施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重要會議的組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及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等工作。承擔機關黨總支日常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機關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搞好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法制監察股(掛信訪股牌子)
擬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辦法,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考核辦證;組織協調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組織起草、修訂、清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及調研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備案工作;擬制和完善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規範並進行監督;負責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督促綜合工作;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股(掛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起草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綜合性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制定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升降、任免、輪崗交流、競爭上崗、迴避、紀律、資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畫管理;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和全縣性評選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和人員;依法承辦提請縣政協民主協商、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承辦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行政職務任免工作;承辦有關人事行政複議事項。
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擬定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達縣行政學校及機關培訓機構的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培訓教材組織;負責全縣非教育系統研究生招生計畫編制及有關管理工作。
擬定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協調落實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畫;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審查和分配工作;組織縣級機關、事業單位接收、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承辦自主擇業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專業培訓的規劃、組織和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培訓股
擬定城鄉就業與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力市場發展的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辦法,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全縣就業經費的管理規劃和公共就業服務發展建設規劃;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屬單位和民間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項目的年檢和監督檢查;貫徹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協助實施全縣各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和全縣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指導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全縣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抓好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
(五)職稱專家管理股(掛達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制定高中級專業技術人才規劃並組織實施,推行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制度;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考核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管理全縣高、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庫;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委員會的規劃、審批和管理;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頒發技術工人等級證書;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及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的辦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定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
(六)行政審批股(掛勞動工資股牌子)
擬定勞動關係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勞動契約管理,辦理縣屬企業和市局授權的中央、省、市在達企業和外資企業集體契約的審核;審核並發布地方企業勞動定額標準;辦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退休的審批和提前退休、病退休(職)的審核呈報手續;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工齡認定,負責民辦職業教育介紹行政許可的審批;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關係並執行勞動工資政策;執行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執行企業工資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保障收入政策,審核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工資分配和集體談判工資;對企業內外工資收入進行檢查監督。
(七)工資福利退休管理股
編制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和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工作,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補貼、福利、工齡計算、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體制改革中涉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的政策研究,參與研究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提高退休費待遇的工作;負責全縣工資和退休年報工作。
(八)流動調配股
擬定全縣人才流動的政策和規定,指導全縣人才流動、人才市場建設工作;擬定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縣人才市場的準入政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契約鑑證政策,辦理縣級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契約鑑證手續;擬定全縣人才資源的規劃和人才資源開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巨觀規劃、結構調整和綜合管理;負責為民族地區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承辦西藏、三州漢族幹部的內調安置工作;提出我縣國家急需、應予重點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畫;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縣屬事業和企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事宜;參與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政策;參與制定全縣高校畢業生選調生計畫和選拔派遣及鍛鍊期滿後的接收安置工作;承辦縣“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擬定外資、外國企業駐我縣機構中方人員管理政策。
(九)社會保險股
擬定和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養老保險統籌管理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辦法並負責實施;審核全縣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監督執行基本養老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定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負責協調處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事項。
組織實施失業保險工作;擬定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抓好落實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本徵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醫療保險統帳結合管理辦法、擬定實施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實施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實施工傷、職業教育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和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辦法;實施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並擬定具體辦法;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負責做好縣特困企業職工生活救助及再就業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解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股
統籌擬定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一)基金監督股
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劃,並指導人社系統的反腐倡廉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進行審核;開展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組織基金監督管理法規和辦法的貫徹實施,建立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的執法監察;負責違紀案件調查處理、受理監察對象的申訴控告和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3名。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4名。領導職數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原則上每個股室配1名,個別股室確因工作需要可增配1名。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按縣委、縣紀委規定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