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就業和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擬定全縣就業服務事業和失業保險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推動就業再就業服務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
二、組織實施失業保險工作,負責縣本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的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失業人員的申領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的核發工作;負責失業職工的檔案管理,組織失業職工轉業、轉崗培訓並指導就業。
三、負責全縣勞動力資源的巨觀管理和合理配置,培育和發展縣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勞動用工、務工信息的發布,為用人單位和務工勞動者提供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組織實施縣人力資源市場及其信息網路建設,負責全縣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和就業指導工作,辦理用人單位招工和職工錄用備案手續,並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五、負責監督、檢查和管理社會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打擊、取締非法勞務中介活動,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
六、依照國家政策對本縣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在本縣就業進行管理和服務。
七、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工作能力,促進就業。
八、負責開展和強化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範和管理全縣以職業技能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貫徹落實勞動預備制度、就業準入制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九、指導和督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社區就業服務實體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扶持勞動服務企業的發展,充分發揮“蓄水池”效能,幫助其吸納更多的失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就業;負責對勞服企業、社區就業實體進行審批、認定、登記等工作。
十、負責免費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服務,促進他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十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所開展就業再就業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城鄉就業、失業和失業保險的各項統計報告工作。
十三、行使縣委、縣政府、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賦予的其它職責,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機構
辦公室
行政事務管理、檔案資料收發及立卷歸檔工作,公務接洽及來訪來信登記工作,招工檔案管理及查閱等工作。
失業保險股
本縣級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稽核工作;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及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登記、核發等工作。
就業指導股
按政策規定審核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收集、審查、發布勞務用工信息;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及查閱工作。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勞務輸出及證件年檢等工作;負責公益性崗位開發及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相關資料初審工作;
企業指導股
小額擔保貸款、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的申報、審核及發放工作;勞動就業服務型企業和社區就業服務實體的審批、認定、登記及年檢工作;創建“充分就業社區”評選活動的指導工作;鄉鎮勞動保障所、社區就業服務站的指導、聯繫等工作。
培訓股
組織開展勞動預備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工作;對縣就業訓練中心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業務指導;對縣本級就業培訓結業學員結業證書的認定核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