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道真自治縣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為科學應對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科學應對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增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意識,努力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規範。依法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應急工作中的行為;依法補償或賠償因處置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
(3)分級負責。堅持“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工作責任制。
(4)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明確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應急工作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駐縣武警部隊的聯動機制。
(5)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隨時做好應對突發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1.4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特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與職責
道真自治縣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由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2.1.1 應急指揮中心
全縣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組織指揮,總指揮由縣人民政府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公安局、安監局、交通局、衛生局、質監局、氣象局、經貿局、文廣局、消防大隊、電力公司、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應急指揮中心職責:負責統一指揮煙花爆竹事故的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制定和實施煙花爆竹事故重大搶救決策;命令並可委託、授權其他部門、單位實施應急救援需要的所有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應急信息平台;甄別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提出預警級別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和災後重建工作。必要時,協調武警、公安系統迅速調集駐縣部隊和公安幹警參加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1.2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主要負責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工作;負責各應急救援職能部門間的聯繫、協調;了解、收集和匯總煙花爆竹事故信息,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組織煙花爆竹事故調查,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演練計畫並組織實施演練。
2.1.3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是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機構,應急回響期間設縣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縣人民政府分管縣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縣安監局局長、公安局局長及事故發生地鄉(鎮)主要負責人擔任。
現場指揮部職責:組織、指揮和協調事故現場的救援工作,進入救援現場的所有救援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指揮;分析、判斷煙花爆竹事故趨勢和確定應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故所在地鄉(鎮)開展緊急救援;與縣應急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聯絡,傳達和落實上級有關救援指示;涉及重大事項應先報告後處置,情況緊急時可邊處置邊報告;組織、落實救援物資;開展事故現場的應急搶修和人員救護工作;撰寫災情評估報告。
2.2 應急組織體系
2.2.1 報警工作
由事故發生單位、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消防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主要承擔日常監管、事故預測和本地事故速報工作。
2.2.2 接警工作
由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接收和了解煙花爆竹事故信息,初步甄別預警級別,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2.2.3 處警工作
由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根據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對報警信息進行分析處理,甄別預警級別,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意見,由應急指揮中心報縣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2.2.4 現場指揮部應急小組及職責
災情評估組:由縣安監局、經貿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判斷災情的變化發展趨勢;及時向上級指揮部匯報災情可能出現的情況,為領導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提供控制災害的技術手段。
安全警戒組:由縣公安局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牽頭,主要負責事故現場道路交通管制,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
安全疏散組:由縣公安局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牽頭,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及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配合,主要負責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要求做到消防車、救援車及其他有關車輛能暢通進出事故現場;負責對現場及周圍居民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物資轉移等工作。
工程搶險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質監局、消防大隊分別抽派專業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有關檢修單位及事故單位救援隊伍配合,主要負責現場危險源的控制,防止事故擴展;組織專用防護用品及專用工具;現場偵查和鑑定煙花爆竹事故性質。
滅火救援組:由縣公安局牽頭,消防和事故單位義務消防隊伍配合,主要負責現場煙花爆竹火災的撲救及現場傷員的搜救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藥監局參加,主要負責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及時搶救現場撤出的受傷人員(包括受傷搶救隊員);與醫療單位聯繫搶救事宜;現場急救藥品的聯繫和提供。
通信保障組:由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組成,主要負責及時組織力量搶修事故地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事故應急通信暢通,必要時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綜合協調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參加,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各救援小組間的聯繫協調;信息的傳遞及發布,與事故單位及現場各職能組的聯絡;向現場指揮部及各職能組提供相關部門的聯繫電話。
物資供應組:由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公安局、交通局、電力公司,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參加,主要負責保證現場救援所需的各類生活物資和搶救物資及器材的供應;事故現場的照明;事故現場所需的物資、器材及車輛調度。
專家諮詢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和縣質監局參加,主要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及時作出是否有次生災害可能的結論。
宣傳報導組:由縣文廣局、安監局組成,主要負責煙花爆竹事故救災工作宣傳報導,按規定向公眾發布災情有關信息。
善後處理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事故單位及有關單位參加,主要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周圍民眾和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及其他未盡事項。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信息監測
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路主體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由縣安監局依法組織中介機構對重大危險源、危害因素和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檢查、安全評價(評估)和隱患整改的方法進行監測。
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上報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事故對象、事故原因、事故影響範圍、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擴大的範圍、事故單位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及對事故控制的效果、需要支援的事項、建議需要啟動的事故級別。
應急指揮中心接警後,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事故現場救援,當確定事故有發展為重(特)大事故趨勢時,立即上報縣應急指揮中心和市、省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確定應急級別。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 預警
事故發生單位、民眾、突發事件當事人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向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視情況報請縣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需要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同時,縣安監局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從業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情況。
3.2.2 先期預防措施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後,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必須儘快組織民眾撤離,採取一切措施,防止人員傷亡。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 預警級別確定原則
按照煙花爆竹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預警等級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Ⅰ級預警是指因煙花爆竹爆炸(燃燒)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級預警指因煙花爆竹爆炸(燃燒)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級預警指因煙花爆竹爆炸(燃燒)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IV級回響。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4.2 確認程式和發布程式
Ⅳ級和Ⅲ級由縣安監局根據事故報告和上述確認原則進行確認,由縣應急指揮中心發布;I級和Ⅱ級由省、市安監局確認,由省應急指揮中心發布。
四、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程式
4.1.1 Ⅳ、III級應急回響
根據煙花爆竹事故的嚴重性,由縣應急指揮中心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回響,成立現場指揮部(含所有應急小組),指揮現場緊急處置工作。
4.1.2 次生和衍生事件的處理措施
組織次生災害防禦組,對處在事故發生地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措施,減輕災害損失。對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具體處置措施如下:
(1)對於事故引起的火災,由消防部門負責處理。
(2)對於事故引起的爆炸,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 信息採集
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事故單位將事故基本情況等信息上報縣煙花爆竹應急指揮中心;縣安監局通過網路獲取煙花爆竹基本信息及各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及相應措施信息;縣衛生局、縣藥監局通過網路獲取各種急救方法信息;縣民政、公安等部門調查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公安部門負責調查社會治安情況。
4.2.2 保證信息傳輸渠道暢通的相關措施
保證現場指揮部與各級應急指揮中心、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通信無阻。架通指揮部各組專用電話、電台、通信網路;組織力量搶修事故所在地通信設備、線路,保證通信暢通無阻。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配備事故應急的專用手機,且保持24小時開機狀態。
在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時,由縣電信部門組織、協調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4.3 通訊
建立煙花爆竹事故信息發布平台,縣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可隨時發布事故信息。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24小時全天候值班,在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後,啟動事故信息系統,向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發布事故應急信息。有關人員接到事故信息後應及時到崗,履行各自職責。
4.4 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4.4.1各級指揮機構可調度的資源及資源短缺時的處置措施
接到報警並確認後,由縣應急指揮中心指揮各成員單位立即啟動縣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迅速投入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各應急小組。資源短缺時,請求市應急指揮中心支援。
4.4.2 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的調用程式
由縣應急指揮中心通知主管部門調用專用設備、器械、物資和藥品;縣應急指揮中心通知縣公安、消防部門,調用消防器材及照明設施;通知縣國資辦,調撥大型機械設備及車輛;縣人民政府從縣有關部門調撥後勤所需物資。
4.4.3 損失評估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後,按國家有關事故調查的規定對事故損失做出定量評估,按照事故等級,請求上一級政府或縣政府委派事故調查組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及損失評估。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救援小組由縣應急指揮中心發指令進入事故現場,根據安全搶救技術方案,配齊裝備,為防止發生次生事故,救援小組人員必須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後方可撤離現場。
4.6 民眾的安全防護
應急情況下的疏散撤離由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揮。撤離範圍由有關專家確定。縣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對重大傷情實施管理;縣民政局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轉移、安置疏散的民眾,確保24小時內應急物資運送到位,保障人民民眾生活。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及現場專家組的意見,向縣應急指揮中心提出尋求社會救援的方案,由縣應急指揮中心決策是否需啟動社會力量救援工作預案,開展自救和互救活動。
4.8 煙花爆竹事故的調查分析
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成立以縣安監局、公安局等部門為主的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以文書形式發布。
縣公安局負責刑事案件的處理;對事故致因物進行檢測,以文書或檢測報告形式報事故調查組。
4.9 新聞報導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後,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原則做好煙花爆竹事故的報導工作。
現場指揮部新聞報導組負責撰寫新聞通稿,經事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和縣安監局主要領導審閱,報縣應急指揮中心批准後,方可對外發布。
4.10 應急結束
煙花爆竹事故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專家組研究提出報告,報縣應急指揮中心決定,宣布解除煙花爆竹事故應急狀態(必要時發布公告),轉入正常工作。
五、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1.1 受災人員安置和補償措施
縣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縣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迅速設定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受事故影響的周邊民眾的生活,做好民眾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主要補償措施:已參加相關保險的,按照保險規定進行理賠;縣人民政府及事故責任單位根據縣安監部門提供的事故經濟損失結果進行研究,從企業上繳政府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及事故責任單位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
5.1.2 物資和勞務徵用補償措施
因事故應急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機械設備、設施等,事後應及時歸還,徵用費用從政府應急基金或事故責任單位支出;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1.3 災後重建程式
縣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縣建設、交通、電信、事故單位、事故責任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災後重建,採取措施,儘快恢復被破壞事故單位及周邊地區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工程,並對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縣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縣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持事故地區社會秩序。
5.1.4 事故現場清理程式
縣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縣建設、環保、安監等部門對事故造成的廢墟、垃圾及時進行清理和妥善處理。
5.2 保險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對煙花爆竹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並根據保險條例進行理賠。
5.3 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煙花爆竹事故各應急小組,必須進行單項應急處置總結上報,交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統一匯總,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審議報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並抄送上級有關部門。根據經驗教訓及時對各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六、保障措施
6.1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1.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縣安監局、公安局、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人員組成。救援所需的消防器材、照明設備、急救藥品等由縣公安局、藥監局、衛生局、消防大隊等部門提供,以上所需器材由各部門存放和保管;救援所需的大型機械設備、設施和運輸車輛從縣內大型企業中調撥使用。
6.1.2 應急隊伍保障
進一步最佳化、強化以公安、消防、醫療等專業隊伍為主體、民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路。由縣應急指揮中心加強對各聯動單位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公安、消防、醫療隊伍是煙花爆竹事故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如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可商請駐縣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災工作。
6.1.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大煙花爆竹事故時,縣交通局負責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確保應急組織和調集交通工具,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縣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相關部門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後,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實施初步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後,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
衛生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在衛生部門領導下,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開展民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1.4 治安保障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要立即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線,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民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加強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予以協助和配合;當地政府協助做好事故現場及周圍治安保障工作。
6.1.5 物資保障
完善縣級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增強縣級調控能力,煙花爆竹從業單位應儲備煙花爆竹事故應急物資,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從其他地區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縣發改局和縣經貿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縣藥監局負責藥品的儲存、供應。緊急處置工作中救災物資的調用,由縣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6.1.6 經費保障
建立事故應急處置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予以保障;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縣應急指揮中心確定的工作項目以及用於應急處置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保障、預案修訂等;縣財政局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縣審計局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
6.2 宣傳、培訓和演習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將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向社會廣泛宣傳;公布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值班電話,建立煙花爆竹事故速報系統;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及預防各類煙花爆竹事故的科學知識。
開展煙花爆竹事故應急綜合演習,啟動預案,民眾參與,提高煙花爆竹事故應急常識和套用能力。爭取每年開展一次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由縣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具體演練事宜。
七、附則
7.1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製成的,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煙花爆竹事故:指由煙花爆竹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
煙花爆竹事故類型:煙花爆竹火災事故、煙花爆竹爆炸事故以及其他煙花爆竹事故。
7.2 獎勵與責任
在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煙花爆竹事故應急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成績顯著的;
(4)對煙花爆竹事故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事故情況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事故損失;
(6)及時供套用於應急救援的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7)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發生煙花爆竹事故後,有關部門或個人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按照《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追究責任。
7.4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安監局負責制定和解釋。
7.5 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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