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由來
2016年4月,《華爾街日報》稱,在美國等地未能進入市場的藥物在中國獲得新生。2013年,百時美施貴寶公司停止了一款抗肝癌藥物的全球試驗,原因是它的藥效不及對手。公司轉而把這種名為“布立尼布”的抗癌藥許可權授予中國的一家企業。報導稱,這個新趨勢也帶來一個問題:中國是否成了劣質藥的傾卸場。報導把這種藥效不及競爭對手最新產品的藥物當作“過時藥”,並將其與劣質藥劃上等號。原因
國內還有好幾家企業和西方製藥公司進行類似合作。這些藥物大多尚未開發完成,或者沒有進入臨床、註冊和上市階段。通常而論,這是新藥而不是什麼過時藥。新藥沒有在某些國家上市,大多是因為該地區已有同類替代藥物,或者有療效更好的新藥。但對另一些國家和地區來講,如果市場上並沒有同類的療效更好的藥物,這種所謂“過時藥”就仍有研發和上市的價值。
這類藥在價格上往往具有明顯優勢,能夠迎合其他地區市場的需求。特別是,西方製藥公司以授權給本地企業的方式繼續後續流程,這對藥品儘快審批上市,也有很大幫助。而只要相關藥物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標準生產流通,且不存在質量缺陷,那么和我們所認為的劣質藥並不沾邊。這就像中國在沒有高鐵之前,相對於動車技術,綠皮火車顯得過時了,而相對高鐵技術,動車又顯得落伍了,但這並不能說,綠皮火車和動車就是劣質產品。這裡頭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疊代差異,而不是質量問題。所以,沒有必要一聽到過時藥,就產生過激反應。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國內不知有多少藥要被歸入此類,打入冷宮。對於這一點,許多醫生和病患其實都十分明白。有些療效更顯著的新藥,並沒有在國內流通,造福於病人,這很令人遺憾。2008年至2012年全球推出的藥品中只有21%在中國有售。由此反映出,國內在進口藥審批流程上相對滯後的狀況。據了解,由於國外已審批的新藥進入中國仍須進行臨床試驗,導致其進入中國市場流通至少需要5年左右時間,這導致許多病患無緣享受最新的醫學成果。只要沒有獲得國內審批而在國內市場流通的藥物,從法律上來講都是假藥。
此外,進口新藥價格昂貴,令國內病患難以承受,也是所謂“過時藥”能在國內市場占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夠精簡新藥進口審批一些不必要的環節,不僅能加速進口新藥在國內流通,也有利於新藥之間的“優勝劣汰”。這樣的話,進口新藥也許不會再那么昂貴,讓人難以消受。
專家觀點
北京大學醫藥管理國際研究中心史錄文表示,根據他的了解,國內外藥物審批法律和政策中,並沒有規定新藥必須在藥效上優於已上市流通的藥物。它分幾種情況,有非劣效的藥,有優效的藥,都可能批。因為藥品比較複雜,有的藥效果很好,但可能有不良反應;有的藥不良反應更小,效果可能差不多,它也比原來的藥好。
因為國外新藥未在國外上市,就認為該藥品療效缺乏優勢,是“過時藥”的觀點是不準確的。除藥品審批部門會綜合考量外,藥品企業有時候也可能基於種種原因,主動停止某種新藥的研發、上市工作。
藥企在研發新藥過程中,很多問題都要解決,比如安全性問題、有效性問題甚至經濟性問題,它都要解決。企業自身還有戰略方面的考慮,假如前面上市的藥銷售的比較好,即將上市的藥效果更好,但可能會衝擊原來藥的市場,它也可能會暫停。國內不少企業和西方製藥公司進行類似合作。這些藥物大多尚未開發完成,或沒有進入到上市階段。史錄文認為,國內外藥企之間合作的目的,主要還是實現利益最大化。企業間的合作行為,肯定以利益最大化來考慮的,怎么投資更少,怎樣在上市後獲得的利潤最高。一般情況下,企業首先會考慮監管政策、審批政策、市場定位等,它都會考慮。
國外藥品即便已經在本國獲批上市,進入到中國市場也需要申請進口註冊、藥品檢驗甚至重新進行臨床試驗。通過與中國藥企合作,直接在中國進行審批、試驗,在市場開發等方面會有一定優勢。第一個就是規避它在當地技術上的一些壁壘、技術上的規範。第二可能就是研發費用投入的問題,比如說一例臨床研究,在有些國家地區可能就一萬塊錢,那你可能在歐盟啊美國價格可能就要高一點。第三個就是想開發中國的市場,它在中國做這個臨床研究對他將來開發市場肯定是有好處的。
對於國內的企業來說,因為在原生藥方面的創新能力和國外藥企存在一定差距,通過合作引入新的技術也是藥品研發的途徑之一,可以降低國內藥企的研發成本和研發風險。因為藥品的研發這塊周期很長,正常的周期甚至到20年左右,一個藥品不管是治大病藥還是治小病的藥,投入的資金都非常大的。外國藥企將未上市新藥轉為與中國藥企合作開發,實際上是一種公司間的商業合作行為。對於一些人認為國內市場可能會變成國外低端藥品“傾卸場”的觀點,安徽某製藥公司總經理王殿闊認為,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像我們國家對藥品,對每類產品以及在國際的地位應該都有評判標準的,不至於說在國際上那些化學藥品是垃圾產品或者副作用的藥品導入到中國來,還是有這個辨別能力的。”
應對建議
要想避免公眾擔心的這種情況發生,需要在藥品審批標準和審批程式等方面把好關。
一方面,在審批標準上國際化,可以擋住的。第二,在程式上要嚴格化,國內的審批程式目前是比較嚴格的,不會說國外藥企因為國內藥企合作就一定能(藥品)上市,沒有這種問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