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制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組織編制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統計公報和環境狀況公報。
三、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配合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做好核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擬定和監督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工作,編制和實施水環境功能區劃,制定並實施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標準,統一組織水質監測,統一發布水質公報,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水環境整治、建設的有關工作。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自然保護區的初審意見;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審批限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審批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家級、省級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六、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環境保護現場監理工作。對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實施處罰;指導和協調解決區域間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民眾來信來訪。
七、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的市內履行活動。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信息和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和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指導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計量認證、質量保證工作。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培訓教育王作;建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機制,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項的推選工作。
十、指導全市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綜合協調、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後勤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國際合作處)
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行政措施;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三)規劃財務處(科技處)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負責市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
(六)污染防治處(流域水環境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跨市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等方面的建議;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全市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環境保護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農村環境保護處)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承擔全市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固體廢物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環境保護廳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裝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的監督與管理以及環境應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6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8名,副處長(副主任)5名。另核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部門作為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市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漁業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