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草擬全市水利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組織制定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主要河庫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農村水利、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負責城市防洪保全並承擔城市水環境整治和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水害防治的綜合規劃;歸口管理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發布全市水質監測簡報,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市環保局;協助市環保局處理跨縣(區)水污染事故。
(五)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各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六)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編制、審批、上報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工作 ;負責有關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及內部審計等方面的意見;研究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綜合經營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管理重要水利工程;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和河口海岸灘涂等水土資源的治理和開發。
(九)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市中低產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和丘陵山區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負責建設、開發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對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
(十二)組織指導水利科技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指導水利信息化工作;擬定我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綜合協調、督察督辦、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指導監督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組織和統戰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管理、人事調整和人員招聘、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變動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培訓、對外交流、出國(境)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培養、選拔及考核獎懲等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勞動保護、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工作;牽頭組織全市水利獎勵工作;負責擬定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落實省級以上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水利系統職工教育培訓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並指導全市水利職工繼續教育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意見;研究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負責有關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監督; 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經費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局屬單位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規劃計畫處
指導全市水利規劃工作;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和邊界水利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市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全市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擬訂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制、審查、批准或上報省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利統計工作。
(五)基本建設處(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處)
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報建登記、開工審批工作以及水利行業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核全市水利建設相關單位的資質及執業人員的資格;執行或擬定、修訂市級(地方)水利建設工程定額;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督查和市級驗收。
(六)水政水資源處(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辦公室)
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組織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和城市供水水源規劃,並會同市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組織監測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按照檔案規定,與市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的審核審批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和水質監測簡報;根據有關規定,指導城市水務一體化工作。
擬訂涉及水利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編制水利行政法制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方面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對其他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中涉及水利方面的內容提出意見;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水行政規費徵收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水利局視窗管理工作;牽頭辦理其他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徵求市水利局意見的答覆;指導全市水利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對全局契約進行綜合管理,對契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工程管理處(城市水利處)
負責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管理範圍內河道、水庫及河口、海岸灘涂、濕地等水土資源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擬定全市重點利工程的歲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和城市飲用水源調度工作,負責河道、水庫采砂管理工作。
(八)農村水利處
編制全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擬定農田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農村水利發展政策;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和農村水利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全市灌區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水和小水電工作,指導全市中低產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區小流域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治理。負責市級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項目的驗收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河塘疏浚整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數為25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12名,其中:處長(主任)8名,副處長(副主任)4名。另核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
其它事項
(一)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市水政監察支隊、市移民辦公室承擔市水利局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上述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1.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市水政監察支隊
代表政府行使水行政執法職能,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其主要職責為:負責水行政綜合執法工作,依法檢查各類水事活動、查處涉水違法事件,打擊河道、水庫非法采砂。
3.市移民辦公室
代表政府行使水利工程和水庫移民安置以及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其職責為: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編制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提出移民安置、庫區扶持項目計畫並審核匯總;指導大中型水庫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工作;負責移民搬遷安置和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和計畫的實施、監督;承擔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水利部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環保部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合作,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保部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部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保部門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責任,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