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 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監管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依法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2. 監督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擬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止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國家分工授權地方的海洋自然資源。
3. 依法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指導漁業電信和漁船管理工作。
4. 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化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漁港、漁業原良種場規劃的有關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水產品質量管理工作。
5. 制定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推廣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科技攻關和科研項目的研究,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教育工作。
6. 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處理有關涉外事務;指導協調遠洋漁業開發。
7. 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統計、信息工作;指導縣區海洋與漁業業務工作。
8. 負責管理海洋業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發布海洋災害預報預警和海洋環境預報。
9.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辦公室
2、海域管理處
3、漁業處
4、海監漁政處
5、政治處
6、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