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海洋與漁業局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 (五)承擔海洋災害預警預報、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我市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規劃。
(二)承擔綜合協調全市海洋監測、科研、傾廢、開發利用和漁業管理的責任。參與全市海洋與漁業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依法實施海域使用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海洋開發活動、海洋傾廢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五)承擔海洋災害預警預報、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組織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工作。
(七)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和風險評估。指導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
(八)依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負責海洋監察和漁政、漁港、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承擔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協調處理全市海洋與漁業重大突發事件。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實施海洋綜合調查,開展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及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技術標準、計量、規範和辦法。指導漁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處理有關涉外事務,指導協調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局長、黨委書記胡英浦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兼管漁業安全生產和執法等工作。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李明同志,負責海洋管理、黨建等工作,分管政治處、機關黨總支、海域和海島管理處、中國海監連雲港市支隊、市海域使用保護動態管理中心、市海洋學會、市深藍海洋研究中心。
副局長、黨委委員穆傳鵬同志,負責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分管海監漁政處、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處、市漁政監督支隊、市漁業無線電管理站、市漁船檢驗處。
紀檢組組長、黨委委員朱斌同志,負責紀檢、監察、信訪、財務管理、後勤保障、老幹部、群團、計畫生育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監察室、工會、團委、離退休老幹部處、局會計結算中心。
副局長、黨委委員薛學坤同志,負責漁業經濟工作,分管海洋漁業、淡水漁業、水產品質量安全、外向漁業、水產龍頭企業及海洋經濟統計、漁業經濟統計工作,分管漁業處、資源環境保護處、市海洋與水產科學研究所、市漁業技術指導站、市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市水產學會。
黨委委員、副調研員石衛東同志協助李明同志分管黨建工作,協助穆傳鵬同志分管市漁政監督支隊和市漁船檢驗處,主抓漁業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
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綜合協調、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後勤工作;組織編制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計畫;負責海洋與漁業有關重點建設項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系統內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和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歸口管理的社會團體財務工作。
(二)海監漁政處(政策法規處)
貫徹執行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起草我市海洋與漁業措施;協調全市海洋與漁業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漁船船舶檢驗和漁港監督工作;負責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組織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聽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海洋統計上報工作。
(三)海域和海島管理處(灘涂管理處)
組織開展海洋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灘涂)開發利用規劃和海島保護規劃;承擔灘涂管理、保護工作,擬定全市灘涂使用專項計畫;承擔海域使用項目的審核、論證評估、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實施海岸線修測和海域勘界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的調查、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定地有關工作;監測和評估海洋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四)漁業處(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科教處)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漁業專項發展規劃、計畫;承擔“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的有關工作;監測和評估漁業經濟運行情況,提出漁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的政策建議;開展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及成果轉化、培訓工作;負責水產苗種管理;承擔水產養殖用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預警分析,處置突發事件;承擔對外交流合作及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和漁業標準化生產;指導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服務、社會化服務、合作組織、行業協會和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對外交流合作及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五)資源環境保護處
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測、監視,實施海洋綜合調查與評價;編制和發布海洋與漁業環境質量公報、通報及專項環境信息;擬訂並監督實施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負責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防治、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損害索賠;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保護區、海洋濕地,保護、增殖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指導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實施地方海洋技術標準、計量、規範和辦法;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六)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處(海洋預報減災處)
組織制定漁業安全生產規劃及相關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編制並實施海洋災害和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指導漁業災後恢復生產;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常識、技能的培訓和教育;指導海洋漁業安全救助網路建設;編制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指導海洋觀測預報體系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海洋防災減災的監督管理。
(七)政治處
負責局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服務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長(主任)7名。另核工會主席、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團委書記各1名。

其他事項

(一)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海洋監察行政執法職責,由中國海監連雲港市支隊承擔。
(二)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漁政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的行政執法職責,由市漁政監督支隊(市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
(三)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的管理職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連雲港檢驗處承擔。
(四)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部門作為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市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漁業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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