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番

【注音】tōng fān
【英文】Colluding with the minority
【釋義】將茶葉私販至少數民族地區的罪名。
【歷史背景】明代茶法規定,私販茶葉出邊塞,作“通番”論罪。《明史·食貨志四·茶法》:洪武初規定,“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至弘治(1488-1505)中,稍輕茶禁刑法,“減通番之罪,止於充軍。”
(1).與海外往來。 明 沈德符 《野獲編·戶部·海上市舶司》:“今 廣東 市舶,公家尚收其羨以助餉,若 閩 中海禁日嚴,而濱海勢豪,全以通番致素封。” 清 納蘭性德 《淥水亭雜識》卷一:“ 日本 海中有魚,與人無異而禿首有尾,通番者謂之海和尚。”
(2).與外國或外族相勾結。 清 葉夢珠 《閱世編》卷七:“﹝菸葉﹞民間不許種植,商賈不得販賣,違者與通番等罪。” 清 李漁 《凰求鳳·囚鸞》:“逢人莫漏機,有差池,終須究汝通番罪。”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