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落實《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轉基因作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可追溯管理,提高試驗基地的標準化、集約化和規模化水平,提升農業轉基因試驗的源頭監管能力,經研究,農業部科技教育司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基地認定工作。
認定範圍
第一批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基地認定範圍界定為在海南省南部的三亞市、陵水縣、樂東縣開展農業轉基因作物試驗的現有育制種基地。
申報條件
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試驗基地》(農業部2406號公告-3-2016)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施條件。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隔離距離,隔離距離內無所試驗轉基因植物的野生近緣種;具有可控制人畜出入的圍牆或永久性圍欄;具有工具間、倉儲間、工作間,必要時應具備網室、網罩、旱棚等附屬設施;具有專用的播種、收穫等機械設備和工具,非專用的機械設備和工具應有清潔設施;有控制人員和物品出入及防止轉基因生物意外帶出的設施;有24小時監控設施、氣象記錄的設施、排灌和排澇設施,生物的無害化處理、滅活或銷毀設施;試驗基地及其重要場所有明顯標示。
(二)組織管理。試驗基地的依託單位為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並具有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權;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責任制;試驗基地負責人熟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規,具備3年以上轉基因研究或試驗經歷;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或試驗對象、規模和研究內容等配備試驗人員,試驗人員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知識、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張貼在醒目位置。
(三)制度建設。制定有人員和物品的出入授權與登記制度、試驗審查制度、材料引入與轉出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農業轉基因生物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檔案管理制度等。
遴選程式
(一)材料申報。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基地的依託單位按要求編報《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基地認定申報書》。
(二)專家評審。農業部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和現場評審。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擬定第一批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基地名單。
(三)公布結果。在完成前述工作基礎上,公布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基地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