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教育部等十五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檔案的通知
教財〔20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農業廳(局)、衛生廳(局)、審計廳、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辦、團委、婦聯、供銷社,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財務局、農業局、衛生局、審計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辦、團委、婦聯、供銷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為進一步規範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工作的管理,切實有效地改善農村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現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細則(略)
2.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略)
3.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4.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略)
5.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畫)的實施細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對學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學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作為食堂管理的重點,切實承擔起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為學生(含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畫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審批制。學校開辦食堂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供餐。
第八條 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重大開支和重要事項,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 崗位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切實做好定崗、定責、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員。學校應按照不相容崗位分設的要求,設定採購、加工、保管、會計、出納、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關鍵崗位應定期進行輪換。規模較小的學校,部分崗位可以由符合任職要求的其他人員兼任。
第十一條 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二條 科學營養供餐。各地應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制訂成本合理、營養均衡的食譜。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學校應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飲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提高消防意識,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防止發生火災。
第十五條 建立膳食委員會。學校應成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發揮其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契約期滿,立即收回;契約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為學校食堂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工作人員並妥善落實人員工資及福利,組織專業培訓。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餘教師中轉崗,也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
第十八條 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學校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營養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食堂從業人員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二)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三)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從業人員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等現象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四)食堂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處理食品及分餐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使用衛生間後,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應場所內吸菸。
第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累計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
第四章 食品採購
第二十條 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採購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檔案;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農戶等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採購清單等有關憑證,做到源頭可控,有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 規範大宗食品採購行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可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副產品直供基地,在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農副產品採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條 建立食品查驗制度。採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確保食品安全;不得採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採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採購《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四條 建立雙人採購和定期輪換制度。學校應實行雙人採購,人員不足的可由教職工陪買,每次採購應做詳細的採購記錄備查。原則上採購人員每學期應輪換一次。
第二十五條 建立供貨商評議制度。學校應定期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貨商進行綜合評議,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貨商應列入黑名單,終止供貨契約,取消其供貨資格。供貨商定期與學校進行結算,採購員與供貨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
第五章 食品貯存
第二十六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嚴格入庫、出庫檢查驗收,核對數量,檢驗質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出庫食品做到先進先出。
第二十七條 建立庫存檔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後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籤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發現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並辦理監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定,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設,並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擺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於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繫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二)牆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餐飲服務許可證所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 必須採用新鮮安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冷盤、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十二條 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烹飪後的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三十三條 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第三十五條 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及時清洗各種設備、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歸位擺放。
第七章 食品供應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供餐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體學生統一夥食費標準,由學校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二是自購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
第三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一伙食標準和配餐方案,並報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制訂每周帶量食譜並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採購、貯存、加工等應符合清真飲食的規定。
第四十條 就餐場所管理。學生就餐場所應張貼均衡營養、健康飲食行為等宣傳資料;應設定洗手池等設備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就餐場所及設備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乾淨整潔,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條 就餐秩序管理。學生就餐時,應落實校領導帶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強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費。
第四十二條 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財務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四十四條 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對營養改善資金收支情況必須設立專門台賬,明細核算。
第四十五條 嚴格區分核算主體,由財政經費保障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費用不得在食堂專賬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 學校必須確保營養改善專項補助資金足額用於學生一伙食,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在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一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擠占營養改善補助資金,不得侵占學生利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食堂收取一伙食費應開具合法票據;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 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一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第五十條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應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須的各項料、工、費為基本內容。
第五十一條 食堂的收支結餘實施月度結算,食堂的結餘款要專項用於改善學生一伙食,嚴禁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以及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學校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將食堂收支情況及時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教育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採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情況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的責任。教育部門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堂管理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第五十四條 建立公示制度。學校應定期將營養改善計畫受益學生名單、人數(次),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物資採購情況,帶量食譜、飯菜價格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和家長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立信息反饋渠道。設立校長信箱,食堂工作人員、就餐師生,可以對原材料採購、一伙食質量等問題進行投訴或舉報。學校應定期公布投訴或舉報的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於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在食堂經費中列支教職工一伙食、獎金福利和招待費等費用;
(二)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挪用營養改善補助資金;
(三)剋扣學生一伙食、貪污受賄等。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