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清算行受理客戶提交的匯出匯款業務,通過中間系統轉發至結算銀行(境外業務代理行),由其匯往收款行。如:區域性銀行不能直接簽發或接收跨區域的全國匯票,只能通過其代清算銀行例如工行轉簽,為轉匯。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註欄註明“不得轉匯”字樣。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轉匯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信、電匯憑證,並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原匯入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轉匯銀行(即原匯入銀行)不得受理(原)匯款人或(原)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