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主體稅種”的對稱。以稅種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為劃分標準所歸納出的一類稅,即在整個稅制結構中處於輔助地位,為主體稅種起輔助作用的稅種或稅類。
其主要特徵是:
(1)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個別調節為目的,在某一經濟領
域內課徵,能彌補主體稅種無法替代或發揮的功能。
(2)設定比較靈活。輔助稅種牽扯麵小,課徵範圍窄,可以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設定。
(3)稅負一般不能轉嫁。負擔較直接,便於發揮調節作用。
(4)收入量較少。一般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比重不大。
輔助稅的設定,取決於國家某一時期對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經濟政策所決定的調節目的。但在設定中,應注意與主體稅種的配合,應適應稅制模式的總體要求,應力求簡化及輔助稅種之間的合理職責分工。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輔助稅種包括財產稅系、 、行為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