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主體稅種是“輔助稅種”的對稱。以稅種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為劃分標準所歸納的一類稅,即在一國稅收制度中占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其基本特徵是:(1)在稅收收入總額中占較大比重;(2)調節幅度較寬,作用廣泛,是體現政府稅收負擔等政策的主要載體;(3)其稅收制度相對穩定,徵稅制度的變化影響整個稅制體系的變化。一國的主體稅種表明該國稅制模式的類型。現代各國主體稅種的類型主要有以所得稅為主體稅,以社會保險稅為主體稅,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等幾種。主體稅種可能是一種稅,也可能是一個稅系或稅類。我國現行稅制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
應具備的條件
主體稅種應具備的條件:
(1)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
(2)在體現國家政策和履行稅收職能方面起主要作用;
(3)稅法和徵稅方法的變化會對整個財政經濟和稅收制度產生較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