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汽車被追尾,一般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了車輛維修費後也就作罷,很少有人再去追究車輛貶值損額的賠償問題。不久前,成都出現了這樣一例“較真”的事,而且法院近日已經判決,肇事車輛駕駛員應按車輛貶值評估鑑定結論的金額,賠付被追尾車輛車主車輛貶值費。
案例
2009年1月7日,羅女士駕車經過成都市青羊區一環路西一段時,與楊女士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接著,楊女士的車輛又追撞了前面同車道第三人車的尾部,造成楊女士車的車尾和車頭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羅女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楊女士對自己受損的車輛進行修復,花費了8863元。2月20日楊女士又支付2000元評估費委託某資產評估公司對自己的車輛貶值情況進行評估,結果認定其車貶值價格為8600元,該資產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鑑定結論和鑑定費票據。另外,楊女士在修車期間還花費了2000元的租車費。為此,楊女士將羅女士及其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汽車維修費、汽車貶值損額、評估費、租車費,總計21463元。 庭審中,當事雙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車貶值損額、評估費、租車費是否應該賠付。對於楊女士主張的汽車貶值損額、評估費、租車費,羅女士聲稱,這些費用無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保險公司也認為,汽車貶值損失、評估費以及租車費不在保險範圍內,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女士主張的車輛貶值費及評估費,有評估鑑定結論和鑑定費票據的證據證明,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其主張的租車費,因請求被告予以賠償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於羅女士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契約約定承擔楊女士汽車修理費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羅女士支付楊女士汽車貶值費、評估費總計10600元,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楊女士汽車修理費8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