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在範圍上,購物卡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購物卡在形式上包括購物卡、代金券、服務卡、公交卡、汽油卡、電話卡及網路充值卡等,而狹義的購物卡主要是指商家發行的商業性購物卡。
在內容上,可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分為公益性購物卡與商業性購物卡。涉賄犯罪中主要涉及的是商業性購物卡,即商業企業發售給消費者用於購買不特定種類商品或服務的電子支付憑證,主要是指各類商場超市發售的購物卡。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而言,購物卡的有益價值在於減少了現金流通環節,節省了相關部門手工操作過程,促進商業企業、銀行在更大的範圍內競爭,從而提高社會效率,惠及民眾。但在購物卡涉賄犯罪中,購物卡被用作行賄受賄的工具,引發出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賄賂犯罪。
購物卡成為貪官受賄的新形式,充當灰色資金流的載體,流動於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
優點
自主選擇:
公司福利發放簡便,持卡員工可以在合作商戶自由挑選物品,將購買物品的選擇權完全交給了員工;可靠安全:
固定金額,每張購物卡都含有固定的金額,方便市民在使用時超出預算,尤其是家長給孩子生活費,避免現金不安全,銀行卡不放心等的缺陷;靈活方便:
靈活使用,持卡人可以把購物卡卡轉贈他人,無論誰是持卡人,都可在指定商戶使用;弊端
因為辦理購物卡不用使用身份證,很多貪官利用這一點大肆索賄,購物卡這樣受貪官“青睞”,主要原因是“婉轉隱蔽、受者踏實”。在國家重拳打擊腐敗犯罪的環境下,收取現金、實物及銀行儲蓄卡,無疑會給受賄者帶來巨大的心理恐懼與壓力,然而,收受行賄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送來的無任何身份證明的、小量多次的購物卡,則顯得踏實自然、順乎“情”誼。這種方式具有高度的隱蔽性,雙方一拍即合、易於交易。性質
購物卡涉賄犯罪呈現“三易”特徵
據相關法院調研發現,從利用購物卡實施賄賂犯罪的過程來看,購物卡涉賄犯罪呈現出“三易”流水性特徵:
一、犯罪前階段“商家推崇、獲取便利”———辦卡易。
現實中,商場超市多設有專門的購物卡辦理視窗,部分大商場甚至委託專業發卡機構發放購物卡,有的商場還規定了員工每年發放購物卡的數額指標,與此同時各商家對辦理購物卡不僅不設任何門檻,只要用現金就直接可以購買購物卡,而且採取諸多促銷購物卡的措施,如給辦卡者按比例返現、積分換紅包、張貼大幅促銷購物卡的海報等,吸引消費者辦理購物卡。這一切便利條件,都成為了滋生腐敗的肥沃土壤。
二、犯罪階段“婉轉隱蔽、受者踏實”———“交易”易。
人情往來是我國幾千年積澱下的禮俗文化,這種立足於構建人與人之間和善、和諧的傳統文化,在人們的潛意識中逐漸形成了“禮情節”。在國家不斷加大打擊腐敗犯罪的力度下,收取現金、實物及銀行儲蓄卡,無疑會給受賄者帶來巨大的心理恐懼與壓力;然而,行賄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送來的無任何身份證明小量多次的購物卡,則讓受賄者覺得踏實自然、順乎“情”誼。這種方式具有高度的隱蔽性,一拍即合、易於交易。
三、犯罪後階段“黃牛倒卡、商場洗錢”———洗贓易。
通常情況下,受賄者不管是收受文物、貴重金屬等物,還是收受儲蓄卡等電子憑證,洗贓都較為困難,且易於被追查。然而受賄者收受購物卡後,處理卡的方式多樣,且簡便易行,可以方便快捷地實現洗贓。首先,受賄者可以自己直接用購物卡在商場、超市消費,或饋贈給親朋好友,而不會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其次,龐大的倒賣購物卡“黃牛黨”的存在,使受賄者只要出讓自己的小部分利益,就可以輕鬆將購物卡通過“黃牛黨”予以兌現,簡便快捷,不留痕跡。
禁用
相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購物卡
購物卡一直為我國相關部門嚴厲禁止,從立法上看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明確下發針對購物卡的禁止規定。國務院糾風辦下發通知“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使得當時購物卡盛行之風有所遏制。
2001年1月,國務院三部委(國務院糾風辦、國家計委、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要求購買和銷售單位對已發放的購物卡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處理,過期作廢,不能再流通使用。
利益鏈
我國相關部門曾多次出台政策,禁止商業企業辦理購物卡等代金券,但是諸多企業依然我行我素。那么,是什麼讓購物卡受到行賄受賄者如此青睞?相關法院調研認為,從外在特徵看,購物卡涉賄犯罪呈現出流水性便利特徵,而在特徵的背後隱藏的是三層“灰色利益鏈”。
第一層,商家通過發放購物卡獲利。目前,在我國商業企業發放購物卡都採取預付儲值款的形式,屬於售卡公司“負債”,企業利用售卡帶來大量無監管資金進行投資,利用這部分無監管的資金可以轉向投資市場謀利,也可以用作自己經營的周轉資金,還可直接占有購物卡因過期、損毀遺失、零頭放棄等沉澱下來的資金,收取購物卡管理費、高於成本的“成本費”。另外,發放購物卡可以提高顧客的占有率,通過銷售商品間接實現盈利。有媒體估算,發放購物卡的利潤甚至要高於零售的利潤,已成為商家賺取利潤的重要手段。
第二層,通過購物卡與權力的交易,行賄受賄者各自獲利。行賄者用自己的現金購買購物卡,通過現金充入購物卡的方式,使自己對購物卡內資金的占有實現了身份的剝離,然後將這部分沒有身份證明的資金送給了能給自己帶來利益的受賄者,受賄者則通過商場消費或通過“黃牛黨”兌現,實現了對這部分資金的占有,而後受賄者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行賄者謀利,行賄者取得了自己的期待利益。通過以購物卡為工具的行受賄行為,行賄者與受賄者均獲取了預期利益。
第三層,“黃牛黨”倒卡多方獲利。受賄者所收取的購物卡,除少部分直接通過商場超市消費外,大多數購物卡均要通過“黃牛黨”實現兌現。“黃牛黨”一般以高於收購折扣而低於購物卡面值的價格將購物卡兌現或者出 售。“黃牛黨”賺取買卡、賣卡的差價。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辛祖國說,“在任何購物卡涉賄的犯罪中,上述三層‘灰色利益鏈’尤其是第二、三層是犯罪得以發生的利益根源。”
監督管理
目前,購物卡的辦理使用均不需要任何身份證明類的證件,這使得利用購物卡行受賄背後主體的身份不易暴露。購物卡管理長期處於無序狀態,正是購物卡涉賄犯罪的深層次原因。
法律界相關人士表示,就購物卡涉賄犯罪而言,購物卡管理的無序狀態是深層次客觀原因。目前,購物卡的辦理使用均不需要任何身份證明類的證件,這使得利用購物卡行受賄背後主體的身份不易暴露,讓利用購物卡行受賄更加隱蔽,查處的難度更大,這給購物卡行受賄犯罪者極大地減輕了壓力,從犯罪成本學的角度來講,這樣極大地降低了犯罪成本,相應就提高了犯罪收益,進而促進了購物卡涉賄犯罪的增多。而購物卡辦理使用的非身份制,是購物卡管理上的無序所造成的,由於對購物卡辦理使用屢禁不止,造成了目前購物卡大量存在使用而購物卡的管理長期處於無序狀態的現狀,而這種現狀正是購物卡涉賄犯罪的深層次原因。
其實,從1995年以來,相關部門就三令五申嚴厲禁止購物卡的流通和使用。然而,僅有禁止性約束卻難以設定懲罰性措施,並沒有遏制住購物卡之風的盛行,時至今日,各種類型的購物卡、代金券仍然是肆意風行。可見,靠“堵”來禁止購物卡有一定難度。相對而言,規範和完善購物卡的管理是退而求其次的選擇。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落馬貪官在依法調查之前並不認為收受購物卡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認為只是正常的禮尚往來、人情交往,頂多算個違紀違規。實際上,人情往來與行受賄存在本質的區別:人情往來意在交流感情,體現的是一種互惠平衡的關係,而且通常是有來有往的交換財物;而行受賄,意在托情辦事獲取不法所得,雖然財物也被用作交換手段,但交出去的是財物與權力,換來的不是感情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財物的給予也都是單方向的,即行賄者送給受賄者財物。另外,還有部分受賄者,雖然明白收受購物卡行為的性質,但認為收受購物卡行為隱蔽,不易被發現,懷著僥倖心理,企圖逃脫懲罰。
應加強購物卡的監督管理,對購物卡所屬權益實行全過程動態登記備案監管,保證購物卡所屬權益和使用明細的透明化,做到有據可查,從源頭上防止購物卡異化、演變為腐敗的工具。
業內人士表示,要規範購物卡管理秩序,首先應建立購物卡辦理使用身份制,多措並舉是預防與打擊涉購物卡賄賂犯罪的有效途徑。
將購物卡的管理納入金融管理系統,制定購物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範購物卡的管理。建立購物卡辦理與使用的身份制,誰辦理誰使用,若轉讓,需進行登記備案,購物卡與身份證一起使用,才能有效刷卡。
同時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加強購物卡的監督管理,對購物卡所屬權益實行全過程動態登記備案監管,保證購物卡所屬權益和使用明細的透明化,做到有據可查,從源頭上防止購物卡異化、演變為腐敗的工具,從而切斷購物卡背後的三層“灰色利益鏈”,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另外,明確對違反購物卡管理企業的懲處辦法,對於違規辦理購物卡的企業商家嚴肅查處。同時也要規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發放購物卡的形式分配福利的行為。
其次,剷除“黃牛黨”灰色利益群體,切斷洗錢銷贓途徑。購物卡辦理使用身份制的建立,能極大地縮小購物卡“黃牛黨”的生存空間,在此基礎上,加大對各大商場超市周邊的監控力度,有效監控通過網路實施倒賣購物卡行為的各類信息,對於查證屬實的“黃牛黨”,登記造冊,建立“黃牛黨”黑名單,對於協助受賄犯罪洗錢的,一經查實,嚴格追究刑事責任,加大“黃牛黨”違法犯罪的成本,使其無利可圖,從而切斷購物卡涉賄犯罪的銷贓洗錢途徑。
同時,暢通舉報途徑,加大購物卡涉賄犯罪打擊力度。開通舉報熱線,暢通公共舉報信箱,完善網路電子信箱、發帖舉報等網路途徑,增加現場舉報地點,加強對於舉報人的安全保護力度,做到舉報途徑暢通。對於查獲的倒卡“黃牛黨”,要深挖擴大戰果,並發展“黃牛黨”特情,通過“黃牛黨”獲取購物卡涉賄犯罪線索,及時發現涉購物卡賄賂犯罪行為,對於查證屬實的行賄受賄者依法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實名登記
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5月25日轉發人民銀行等7個部門制定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意見》明確,一次性購買1萬元及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即購物卡)的單位或個人應進行實名登記,且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嚴卡發行資格
除了實名制以外,《意見》還指出,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針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意見》作出明確規定: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金融機構未經批准,不得發行預付卡。
封堵另類融資渠道
對於一些發卡企業挪用預收資金的情況,《意見》也明確要求禁止。
《意見》指出,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接受的、客戶用於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資金,不屬於發卡人的自有財產,發卡人不得挪用、擠占。
發行購物卡一直被看作是商業企業的另類融資模式。商業企業購物卡所融資金或者被存進銀行收取利息,或者被投入股市獲取投資回報,或者被用於擴大規模。如果政策被嚴格執行,這種另類融資的渠道也將被堵上。
外界疑慮
購卡實名制在精準打擊“購物卡腐敗”的同時,也引發了業界對商業零售類公司業績可能下滑的擔憂。保守估計,目前我國購物卡市場在萬億元規模以上,甚至被外媒稱作“第二人民幣”。購物卡銷售基本占到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的20%左右,實名制等措施一旦嚴格實施,將使購物卡發行有所減少,進而影響商業零售類企業的業績。
反洗錢攻略
預付卡機構在向購卡人出 售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不記名預付卡時,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購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對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記名預付卡的,預付卡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係的存在,在對被代理人採取前款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還應當登記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對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