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11月1日起,大額購物卡購買施行實名制。這是繼2011年5月七部委頒布《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之後,國家相關部門對預付卡記名購買的再次出拳。
具體措施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辦法》提出的實名要求,同時還要求以銀行轉賬方式購卡和充值。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或辦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預付卡充值業務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以增加購卡和充值透明度。
此外,《辦法》規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於網路支付渠道。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定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對餘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運輸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通過以上規定,在發行、購買、充值等環節落實實名要求,有利於防止預付卡被用於洗錢、套現等活動。”央行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解釋說。
增強“留痕”功能打擊洗錢、套現
政策影響
超市卡、汽油卡、公交卡……生活中,預付卡無處不在。對於預付卡要求實名制,大家也並不是第一次聽聞。
2011年5月,七部委頒布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中對預付卡記名購買提出要求,但《意見》頒布後,效果並不明顯。針對預付卡實名制在很多地區有“名”無“實”這一現象,商務部、央行日前連續出招:商務部發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則對外發布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相比2011年的《意見》,央行的《辦法》的內容大多相同,但更加細化。此前的“實名登記”細化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發卡機構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另外,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繫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此外,《辦法》強調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在資金限額、有效期、掛失、充值、贖回等方面的權利差別,從而鼓勵、引導持卡人在預付卡業務中留下身份信息記錄,享有更多權利,以突出預付卡作為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為打擊洗錢、套現等不法活動提供有效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