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卡行賄

購物卡行賄

購物卡行賄,是指以購物卡作為賄賂品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購物卡正在成為貪官受賄的某種新形式。它充當灰色資金流的載體,流動於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

簡介

購物卡成為行賄工具在中國比較普遍。購物卡成為行賄工具在中國比較普遍。

購物卡是集餐飲、購物於一體的消費卡,是代金券的一種。一些大型商場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購物卡,還有一些機構經過批准可以發放多種消費場所可以通用的購物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的改變,使用購物卡已大面積普及推廣,單位福利、親友饋贈以“卡”替物。可以說,購物卡減少了現金流通環節,節省了手工操作過程,提高了社會效率,惠及了廣大民眾。

但正是購物卡的這些優勢,使它成為新一代行賄手段。按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購物卡等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就涉嫌受賄犯罪,送卡之人也有行賄之嫌。

成因

購物卡成為行賄路徑,因為其行賄方便隱蔽,且購物卡名稱特殊,符合中國人的“遮羞”心理,“收現金罪惡感更強”。而商家不顧購卡實名制等法規約束,主要是因為購卡實名制等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家的盈利規模。 此外,缺乏監管、缺乏懲處,使得商家敢於頻頻踩踏法規紅線。

隨著非現金支付工具的迅速發展,以預付為特徵的商業預付卡(也即通常所說的“購物卡”)發行規模不斷擴大,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得到廣泛套用,在減少現金使用、便利公眾、刺激消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商業預付卡市場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對發卡機構缺乏有效監督管理,發卡機構根據購卡人需要隨意開具發票,單位購卡支出攤入成本費用,公款消費和收受預付卡現象在一些地區和部門普遍存在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2012年11月1日,《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但其中的實名購卡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卻幾近形同虛設。由於明確規定不記名購物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購物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人們很容易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實名制監管。

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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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針對社會上購物卡(券)盛行現象,國務院糾風辦下發了通知,“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購物卡(券)才在全國的喊打聲中逐漸偃旗息鼓。

200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人民幣管理條例》再次明確規定:“印製、發售各類購物券、代幣券等都是違法行為。”

2001年,國務院糾風辦、國家計委、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嚴禁傳送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傳送使用代幣購物卡。

2008年,以購物卡形式進行行賄受賄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文入罪。2011年5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運用購卡實名登記、購卡額度規定、嚴格開具發票、資金走銀行渠道,及備付金監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的腐敗行為。

2012年11月1日施行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反腐倡廉,遏制用購物卡行賄愈演愈烈的社會風氣。

但根據調查發現,《辦法》中的“實名購卡制”、“限額購卡制”、“非現金購卡制”三大紅線被一些發卡商家輕鬆逾越。購物卡實名制形同虛設,對購物卡的面額限制也被一些商家以特殊定製禮品卡名義而輕易“掙脫”,而非現金購卡制也可以靈活處理。這類購物卡實名制、限額購卡制的紅線被突破現象較為普遍。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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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檢察網公開資料:浙江省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杜洪苗在2003——2008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16次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購物卡及一隻手錶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06907元。

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之前發布的調研報告顯示,行賄受賄案件中購物卡賄賂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9年這一比例竟超過八成。

2006年,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受賄案件中,各類代金卡價值總額高達50餘萬元。

2008年,山東省發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學偉收受的50餘萬元賄賂中,有價值22萬元的購物卡。

2009年審結的浙江省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杜洪苗案件中,除一塊手錶外,其餘受賄均為購物卡,總計18萬餘元。

2010年年底,在江蘇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張美芳案件中,僅一個節日其收取的各類購物卡價值便高達十餘萬元人民幣。

專家看法

復旦大學教授汪明亮認為,實名制不能降低賄賂犯罪,它只能抑制行賄方式,不能夠控制賄賂犯罪本身,或導致賄賂犯罪下降。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應該從制度機制建設上杜絕腐敗,腐敗的大頭還在權力腐敗、特權腐敗貪污腐敗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杜治洲建議,購物卡本身是一種經濟行為,用法規去把其中的腐敗問題揪出來,確實有些困難。購物卡使用時可以配合著身份證一起使用,這樣從消費源頭上可以預防腐敗。

中央黨校教授肖立輝,對於以購物卡為掩護行公款請客送禮之實的行為,如果只對購卡人“實名”,而不對用卡人“實名”,購物卡腐敗就難以治本。實名制應貫穿購物卡的辦理與使用整個環節,必須誰辦理、誰使用;要明確規定購物卡“使用者實名制”,強制要求購物卡與身份證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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