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權

質詢權

質詢,指人大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嚴重不滿,或發現這些機關有失職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質詢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可以發揮重要的監督工作,程度上要比詢問嚴厲得多。

質詢權

質詢權質詢權

指在議會制國家,議員對政府大員進行詢問或質詢的權力。具體來說就是,議員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政府總理(首相)和部長(大臣)提出問題,並要求答覆,政府對議員的質詢必須回答。

提出

根據《組織法》規定,質詢案的提出有兩種方式:

向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根據《組織法》第28條規定,提出質詢案有以下要求:①質詢案提出時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②質詢案的形式: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質詢的內容,不符合以上三點要求的質詢案不能成立,主席團不能交有關機關答覆。③質詢的主體: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聯名。④質詢的對象:“一府兩院”,即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⑤質詢的程式: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書面或者口頭答覆。但主席團只能決定答覆的形式,不能決定不交受質詢機關答覆。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就是針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代表認為不清楚的問題提出要求進一步答覆的意見,或者對答覆是否滿意發表意見。⑥質詢案答覆的形式: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由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當在答覆意見上籤署,以示答覆意見確實代表受質詢機關的意見和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尊重。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主席團應當將答覆意見印發會議或者只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有關專門委員會一般應當將答覆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情況報告印發會議。⑦質詢的效果:《代表法》第14條規定,“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向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大常務委員會提出

根據《組織法》第47條規定,提出質詢案有以下要求:①質詢案提出時間: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②質詢案的形式: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不能口頭提出,要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質詢的內容。③質詢的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④質詢的對象:“一府兩院”,即本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⑤質詢的程式: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處理,但主任會議只能決定受詢機關答覆質詢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不能決定受質詢機關不作答覆。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出答覆,也可以決定受質詢機關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覆。⑥質詢案答覆形式: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口頭答覆應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書面答覆應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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