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注]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第七條
具體內容
法定減免稅的具體內容:
(一)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進口貨物)自出口之日(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的,不徵收出口(進口)關稅。
(二)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暫不繳納關稅: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規定
資本弱化管理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對於關聯方利息涵蓋的範圍、計算及扣除方式,《實施辦法》作了如下詳細規定。
1.關聯方利息涵蓋的範圍:《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關聯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2.不予扣除利息支出計算方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3.關聯方利息支出扣除方式:《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徵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