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概述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限額的現象。根據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比值小於1時,即為資本弱化。
企業資本由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構成。權益資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投入的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債務資本是從資本市場、銀行、關聯企業的融資及正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短期債務等。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所用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劣狀況。這種比率如果合理,債務資本適當,可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和防範市場風險的資金需求,並獲得財務上的良性效應,即資本結構的最佳化;如果債務資本超過權益資本過多,比例失調,就會造成資本弱化。
理論來源
195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費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頓·米勒在《美國經濟評論》發表了題目為《資本成本、公司財務和投資理論》的論文,標誌著現代資本結構研究的開始。他們的理論被稱作MM定理。主要內容是:
(l)無公司稅情況下企業的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即負債企業的價值(VL)等於無負債企業的價值(VU)企業的資本結構中如果有更多的債務,企業的價值(息稅前利潤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之比)並不會增加,因為債務較多的成本,會引起風險的增加,從而使權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們認為企業的價值和其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不會因其資本結構而變化;
(2)有公司稅情況下債務會增加企業的價值。原因是利息是納稅可抵扣費用,因此更多的經營收益流到了投資者手中。1963年,他們發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稅存在的條件,他們認為負債企業的價值等於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加槓桿的利得即VL = VU十TD。槓桿的利得為納稅節省價值,又稱稅盾效應(Tax shield),即公司稅率(T)與債務額(D)的乘積。由於(1-T)小於1,公司稅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會低於槓桿增長的速度。稅率會減少債務的實際成本,從而企業的價值會隨著槓桿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應當說,這種稅盾效應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國公司所濫用,明明是要進行股權投資的,但通過資本運作,將其轉變為債權投資,這在事實上削弱了國家的稅基。因此,各國紛紛採取各種手段反對資本弱化。
稅收表現
資本弱化在稅收上主要表現為:增加稅前扣除的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原理,權益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在企業利潤分配前,要先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債務資本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減少企業的應交所得稅。債務資本是沒有稅收負擔的,權益資本則要繳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的投資者往往儘量減少股權投資,通過高負債、低投資,使資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依據MM定理,企業也可以適當利用債務資本來進行稅收籌劃,通過節稅或避稅的方式以達到增加企業市場價值目的。因此,適當提高企業的債務比率對企業和企業的經營者來說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當然,負債太高也會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一旦出現管理不善和經濟波動,可能會對企業投資者、企業、所在行業、地區甚至整個社會經濟產生不良影響。
弱化原因
定義
資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業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
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企業資本弱化的客觀基礎
這裡的經濟不平衡包括國際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加快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使得不同國家和地區在資金的需求上存在差異,進而在資金的引進、利用方式和方法上存在差異,這就為投資者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式提供了空間條件。當股權投資方式為投資者帶來的收入低於債權投資收入時,投資者就會選擇債權投資方式。經濟發展態勢較好,為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企業經營者也會吸收更多的債務資金。當債權超過股權的一定比例時,資本弱化現象就出現了。 國家或地方經濟管理部門不是不了解這一現象及其對自身經濟利益的損害。出於利益和效率的權衡——如果以暫時的利益損失能換取經濟的快速、高效發展,在他們看來,放任資本弱化就是值得的。另外,從國內和國際上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這是經濟落後國家和地區加快經濟發展的必要成本和有效措施。由此可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客觀存在決定資本弱化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這也是各國資本弱化技術指標存在差異的內在原因。
二
制度的缺陷和差異是資本弱化現象存在的必要條件
任何制度都是客觀基礎(如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建立在客觀規律上的普遍的主觀需求以及立法者的認知和表達技術的產物。立法者雖然可歸為社會某一領域的精英,但是現實中的人都是有限理性人,對客觀規律、社會普遍的主觀需求的認知和未來不確定事項的把握總會存在不足或失當,加之制度制定當時的社會表達技術和其掌握的表達技術都會存在這樣和那樣的缺陷,制度的失時和法律條文與立法宗旨的脫節也就難以避免。因此,制度缺陷也是客觀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客觀存在的國際稅制差異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提供了現實條件。
三
經濟人的功利性是資本弱化存在的內在動因
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納稅人是經濟的人--作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趨利避害的本性。由於稅收是對納稅人財產的強制性轉移,以稅收為對價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品質使其他受益者具有“搭便車”的可能。換句話說,稅收成本與納稅帶來得收益不是密切相關,稅收支出直接表現為納稅人自身經濟利益的一個減項,為了能有效地減少這種利益損失納稅人必然會通過各種手段的運用力爭實現納稅義務的規避與稅收負擔的減輕。因此,納稅人受利益驅動,有力圖減輕直至排除其稅收負擔的本能欲望。
主要方法
定義
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問題,已經引起各國稅務當局的密切關注,那採取何種方法來控制資本弱化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倡採用兩種方法對付資本弱化:
正常交易法
在決定貸款或募股資金的特徵時,要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相同,如果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資本弱化法規處理對利息的徵稅。
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資本結構超過特定的債務一股份率,則超過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可以將超過的利息視同股息徵稅。
對比
已開發國家稅務當局主要採取此兩種方法來對付資本弱化。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等大多數國家採用固定比率法,英國等少數國家採用正常交易法。
措施評價
定義
我國是吸引外資的大國,改革開放以來,國外資本的大量流入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強有力的動力。然而,由於資本的趨利性特徵,國外跨國公司同樣在中國會運用其資本弱化手段來減少在中國的納稅義務,以貌似合法的手段爭奪中國的稅收利益。我國沒有非常系統的手段來對付這種資本弱化,甚至在官方檔案中並沒有提及“資本弱化”的概念。但是在很多方面,我國已採取一些措施來防止資本弱化對我國稅基的侵蝕。雖然沒有像國外“資本弱化規則”那樣的專門名稱,但這些規定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資本弱化的效果。這些規定和措施包括: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資本金管理
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例,規定:
(1)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2)在合營期限內不得任意減少註冊資本,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體現了資本不變原則;
(3)明確了合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①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以下的,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7/10;
②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③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④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4)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計提三項基金。所有這些規定和措施,都是為了資本保全完整,防止資本金實質減少,以有利於保障所有者權益和債權人權益。保證公司的資本金與其所經營的行業、項目相適應,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這實際也是防止資本弱化的有效規定。
對關聯方的規定
對關聯關係的認定和解釋,我國從股權控制、融資控制等八個方面作出了明確,其中包括“相互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等等。企業間存在上述任何一種倩況,均可認定為有控制或被控制關係的關聯企業。
對負債利息規定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對比分析
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有比較嚴格的資本金管理要求,對關聯方也作了嚴格規定,對關聯方的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有參照“正常利率”的標準。從某方面看,我國的規定類似於英國的“正常交易原則”。以上的規定適合中國國情,對反資本弱化起到了一定效果,有利於貫徹稅負公平原則,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
弊端
一
我國沒有類似於國外普遍採用的固定比率法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債務/股本比率,因此只要外資企業向國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所便用的借貸利率符合“正常利率”水平,那么,外資企業對在中國的合營企業的借款規模就不會受到稅法的限制,這容易導致資本弱化現象的產生,造成我國稅收的大量流失;
二
在關聯方的規定上,我國的限制水平是25%,而且還有其他一些要求,應當來說是比較嚴格的,甚至超過了美國、日本等多數已開發國家限制標準,這對資本的流動產生了不小的限制,有悖於我國經濟大環境下引進大量外資的需求。
分析
從以上分析看,我國在不該嚴格的方面規定的過於嚴格,抑制了資本向我國流動,而在需要嚴格的方面規定的過於寬鬆,造成了稅收流失。我國有必要借鑑已開發國家的經驗,整理零散的法規,建立一套系統的資本弱化稅收制度。
規則建議
借鑑國外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資本弱化規則。
一
選定固定比率法作為我國資本弱化規則的基本方法
OECD推薦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紹,大部分國家(除英國等少數國家外)適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為資本弱化規則的基本方法。因為正常交易法對於獨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沒有明確的指導原則或依據,主觀性較強,易給跨國納稅人帶來不確定性。固定比率法由於是根據債務/股本比率來確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這種事前確定的方法對於稅務當局和打算向外國子公司提供貸款的跨國公司來說都有較強的確定性。英國是一個傳統的判例法國家,更崇尚法官根據具體案件的主觀判斷,而我國有很深厚的制定法傳統,因此從這一角度看採用固定比率法更適合我國國情。從國際實踐看,這一方法也為多數國家所採用。為了給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個確定的投資環境,同時也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則,我國應選擇固定比率法。
二
制定合適的債務/股本比率
既然採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債務/股本比率就是最為關鍵的問題,債務/股本比率越低,說明資本弱化規則越嚴格。嚴格的資本弱化法規雖然有利於抑制稅前的利息扣除從而增加稅收收入,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影響跨國公司對本國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從而給國家的巨觀經濟利益造成損害。我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實力已經明顯得到增強,然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讓需要引進大量外資繼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因此,在制定資本弱化法規時應採取從寬政策。債務/股本比率應較已開發國家略高,定為3:l到4:l之間,允許跨國公司在此比率內的債務利息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抵扣。
三
制定合適的關聯方認定標準
關聯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國是25%,比許多已開發國家都低,也就是比他們認定的認定標準要嚴格。這有背於我國引進大量外資的巨觀需要,所以應適當提高,一般認為40%到50%較為合適。
四
將公司不能稅前扣除的利息視同股息分配,並徵收預提所得稅
五
加強稅法宣傳和相關業務培訓
反資本弱化是一項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它要求稅務人員具備相當的財務會計知識、稅法原理和征管經驗,還要具備一定的國際貿易知識和外語能力,因此對稅務幹部加強上述方面的培訓對我國的反資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六
與有關國家合作,適時修訂雙邊稅收協定
資本弱化問題已經引起大部分國家的高度重視,很多國家尤其是已開發國家已經制定了資本弱化規則,越來越多的國家也會相繼制定此類規則。資本弱化規則維護的是本國的稅收利益,因此越來越多的資本弱化規則的存在使國際重複徵稅的可能性也會加大,而國際重複徵稅同樣會有礙跨國資本的流動。因此,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法規的同時應積極與有關國家協商,適時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使各自根據資本弱化規則適用的超額利息視同分配股息的情況避免發生重複徵稅,公平稅負,平衡各國稅收利益,促進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
弱化規定
概述
近些年來,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通過減少股份資本、擴大貸款規模,從而以增加利息支出來轉移應稅所得,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對相關國家的稅收權益都將產生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在我國即將上台的新稅法第46條中有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經合組織的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於債務資本時,即是資本弱化。每個國家對這個“安全港”的設定都不同。我國雖然在新稅法中有提出了有關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規定,但是這個“安全港”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標準,具體規定尚未出台。這個“安全港”一旦出台後,今後將對企業產生很大的影響。
企業營業利潤
企業的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作為借款費用的利息支出,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列支。企業通過增加債務資本可以增加財務費用,減少利潤,從而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在國內,利用資本弱化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企業的關聯方將資金無償的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基本上就相當於是權益投資,但是掛上了債務資本的名義之後,企業只需花少許的成本(委託貸款費用、印花稅等)就可以獲得一筆融資,並且將利息支出列支。
新稅法
新稅法的實行將對這種現象產生很好的遏制作用。
為規範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121號) 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同時也會對一些有真實業務背景項下的債權性投資產生負面影響。例如,企業現金池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事例。現金池就是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設立現金池,通過子公司向總部委託貸款的方式,每日定時將子公司資金上劃現金池賬戶。日間若子公司對外付款時帳戶不足,銀行就可以提供以其上存總部的資金頭寸額度為限的透支支付。這樣一個債權債務的關係就將受到“安全港”的影響。如果子公司對母公司沒有一定的權益性投資,那么是不是就意味著子公司將不能獲得足額的資金劃撥,同時不足的部分就需要向銀行進行貸款呢?那么企業設立現金池獲得外源融資變內源融資的收益將大打折扣了。
“安全港”設定的難度
同時,這個“安全港”的設定難度比較大,既要確保所有的企業在任何時期都可以使用的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固定比率,且這個標準也不會妨礙到企業實現價值的最大化。其次,在運用正常交易法時,稅務機關必須以非關聯企業之間不會依此借款條件相互之間提供信貸為由,將企業間債權關係重新定性為股權關係,或認定該債務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貸款,稅務機關必須以如果貸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國公司的關聯企業的話,貸款人不會在相似的貸款條件基礎上向獨立企業提供貸款為由,對第三方貸款進行重新定性。這在實際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較差的。再次,若資本弱化稅制過嚴,會限制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不符合國際經濟大趨勢,對巨觀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這種負面影響會超過增加稅收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