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實率

資本充實率也稱 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 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 資本比率。核心資本包括 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準備、壞賬準備、 投資風險準備和五年期以上的 長期債券。

資本充實率也稱資本充足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作為國際銀行監督管理基礎的《巴塞爾協定》規定,資本充足率以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來衡量,其目標標準比率為8%。
銀行的資本包括投資人投入的資本金和銀行持有的一部分利潤等。銀行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法定準備金同業存款、各類貸款證券投資、固定資產等。風險加權資產是指對銀行的資產加以分類,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風險性質確定不同的風險係數,以這種風險係數為權重求得的資產總額。根據《巴塞爾協定》,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附屬資本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附屬資本比核心資本不得超過100%。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準備、壞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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