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
構成
核心資本是金融機構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資金,其構成如下:
(1)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契約、協定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指商業銀行以前年度實現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5)少數股權。指在合併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得少數股權,即子公司淨經營成果和淨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於母公司的部分。
計算公式
1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加權風險資產總額)×100%
《巴塞爾協定》中規定,簽署國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達到8%,即銀行的最低資本限額為銀行風險加權總資產的8%;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即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加權總資產的4%。《巴塞爾協定3》中規定: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6%即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資產的6%。
2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規定: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100%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100%
重要地位
銀行資本通常存在三個意義,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和內部風險管理。所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會計資本也稱賬面資本,即所有者權益;監管資本指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經濟資本指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
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包括 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同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還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一些項目,稱為扣除項。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銀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長期用來吸收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的損失,是銀行資本的核心,從而獲得了“核心”資本的名稱。
由於核心資本的嚴重稀缺性,核心資本的所有者必然要求享有壟斷利潤,要求在總利潤中獲得比自己的投資份額更大比例的利潤:因為作為核心資本的所有者,明白自己所擁有的資本的價值,他必然要求在投資收益中擁有更大的分享份額,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和優勢,核心資本所有者可以以退出或者尋求其它資本合作進行威脅,直到非核心資本投資者滿足自己的要求。如果核心資本所有者的最優要求得不到市場的滿足,他會逐步降低自己的要求,直至找到願意以他的條件進行合作的非核心資本所有者,得到次優的要求滿足。為保證核心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得到實現,相應的制度安排必須保證核心資本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導地位——控制剩餘索取權和重要剩餘控制權。
核心資本是企業產品價值鏈中增值環節最大的資本,是企業所有資本的核心,在企業所有資本中起著火車頭和發動機的作用。如果把企業資本看作一個細胞,那么這個細胞的核子就是核心資本,其它資本都同繞著核心資本來運作,服從並服務於核心資本的需要。在企業成立以後,核心資本是構築未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相關規定
1 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又叫二級資本,在《巴塞爾協定》中主要包括資產重估儲備、非公開儲備、普通準備金、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我國把附屬資本劃分為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優先股、長期次級債券和可轉換債券。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與資本標準的協定》做出了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如下:附屬資本的總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總額的100%,即核心資本至少要占資本總額的50%;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50%;一般儲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的1.25%。另外還規定: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能低於風險資產的4%。儘管當時達成協定的只是10國集團的成員,但協定規定的資本標準卻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
2 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是,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之所以要對這些項目進行扣除,主要是在銀行出現損失時,銀行不可能拿這些項目所對應的資金來彌補銀行所出現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