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組成部分
(1)未公開儲備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的標準是:在該項目中,只包括雖未公開,但已反映在損益表上並為銀行的監管機構所接受的儲備。
(2)重估儲備
這類資本一般包括對記入資產負債表上的銀行自身房產的正事重估和來自由隱蔽價值的資本的名義增值。
(3)普通準備金
因為普通準備金可以被用於彌補未來的不可確定的任何損失,符合資本的基本特徵,所以被包括在附屬資本中。
(4)混合資本工具
是指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有一定債務性質的一些資本工具。比如英國的永久性債務工具、美國的強制性可轉換債務工具等。
(5)長期附屬債務
是資本債券與信用債券的合稱,它之所以被當做資本,是因為它可以部分地替代資本的職能,可以同樣為固定資產籌集資金。銀行一旦破產,損失先由附屬債務沖銷,再由保險公司或存款人承擔。一般情況下,只有期限在5年以上的附屬債務工具可以包括在附屬資本之中,但其比例最多只能相當於核心資本的50%。
同時,為了使資本的計算趨於準確,《巴塞爾協定》還對資本中有些模糊的、應予以扣除的成分做了規定,包括:
(1)商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它通常能增加銀行的價值,但它又是一種虛擬資本,價值大小比較模糊。
(2)從總資本中扣除對從事銀行業務和金融活動的附屬機構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