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1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黔府辦發〔2011〕128號印發《貴州省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補助條件及範圍、補助標準及方式、補助的申領及資金撥付、監督管理、附則6章21條,適用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貴州省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1〕128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制訂的《貴州省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貴州省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航空運輸企業積極性,加快我省民用航空運輸體系建設,促進民用航空運輸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設立貴州省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用於補助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台灣,下同)客運航線航班、國內重點客運航線航班及支線機場客運航線航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的原則,每年由省財政納入預算安排,滾動使用。
第四條 按照各級政府共同培育的原則,省政府和機場所在地政府(行署)共同扶持航線航班。機場所在地政府(行署)對航線航班的培育扶持辦法由機場所在地政府(行署)制定;在本辦法適用期限內,專項資金對航線航班培育扶持3年。
第五條 以旅遊包機方式運作的航線航班,補助資金從省旅遊發展資金中安排,補助辦法由省旅遊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對新開闢或恢復的航線航班給予收費減免優惠,具體辦法由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章 補助條件及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對以下航線航班予以補助。
(一)新開闢或恢復的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持續營運6個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於一班,爭取每周五班。
(二)新開闢或恢復的國內重點航線航班持續營運6個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於一班,爭取每周七班。
第八條 航空公司新開闢或恢復的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國內重點航線航班經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核實後,由航空公司將航線航班及營運情況、風險預測等材料報省財政廳備案,否則不予補助。

第三章 補助標準及方式

第九條 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補助。
(一)直航航線航班補助標準。
1.每個往返港澳台的航班,在貴陽市予以補助的基礎上,第一年按照貴陽市標準的10%予以補助,第二年按照貴陽市標準的8%予以補助,第三年按照貴陽市標準的5%予以補助。
2.亞洲區域的國際航線航班,在貴陽市予以補助的基礎上,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個往返航班第一年補助5萬元,第二年補助4萬元,第三年補助2.5萬元;航程2000公里以上的,每個往返航班第一年補助10萬元,第二年補助8萬元,第三年補助5萬元。
3.其他國際航線航班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補助。
(二)經停航線航班的補助由機場所在地政府按其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條 國內重點航線航班補助。
(一)每個往返直航航班在貴陽市予以補助的基礎上,第一年按貴陽市標準的20%予以補助,第二年按貴陽市標準的16%予以補助,第三年按貴陽市標準的10%予以補助。
(二)經停航線航班的補助由機場所在地政府按其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支線機場航線航班補助。
按照支線機場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或縣(市、區)政府對航線航班補助金額的30%予以補助。

第四章 補助的申領及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對航線航班的補助,原則上每年辦理兩次。
第十三條 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國內重點航線航班的補助由航空公司向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報送以下材料,經核實後報省財政廳申請補助。
(一)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新開闢或恢復航線航班有關證明;
(三)地方政府航線航班補助撥付證明等材料。
第十四條 支線機場航線航班的補助由支線機場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地方政府(行署)對航線航班補助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須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出具證明。省財政廳原則上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撥付專項資金,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和省財政廳應一次性告知航空公司申請補助需準備的材料。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核定補助額度後撥付。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可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必要經費,用於調查研究、資料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評審。對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處理,並取消航線航班補助資格,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由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及有關單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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