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規範貴州省民族村寨旅遊市場,滿足旅遊者在民族村寨的觀光、遊覽等需求,加強民族村寨環境、建築、旅遊接待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民族村寨旅遊服務質量,促進貴州省民族村寨旅遊持續健康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貴州省旅遊局提出。
本標準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
本標準由貴州旅遊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貴州省旅遊協會、貴州省標準化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蜀生、付瑜、洪守禮、殷紅梅、羅非
規範內容
1 總則本標準規定了貴州省旅遊民族村寨應具備的村寨基礎設施、文化保護、服務質量、安全、衛生、環境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民族村寨的旅遊基礎設施與服務。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4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 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 19085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GB/T10001.1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一部分:通用符號
GB/T10001.2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部分:旅遊設施與服務符號
GB/T 16766 旅遊服務基礎術語
GB/T18973 旅遊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495 消防安全標誌
GB 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DB52/T466-2004 貴州省鄉村旅舍等級評定與管理
貴州省鄉村旅社建設導則
3.1 村容村貌
3.1.1 村寨環境良好,整潔衛生,無“髒、亂、差”現象,有充足安全衛生的飲用水源,無地質災害隱患。
3.1.2 村寨建設無違章亂搭、亂建房屋,能體現獨特的民族特色和房屋建築形式。村中道路平整、乾淨,無污水、垃圾、家禽家畜糞便等。
3.1.3 家禽家畜不得隨意放養而影響村寨環境衛生、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破壞生態植被環境。
3.1.4 村寨公共區域應具有夜間照明設施,室外燈光確保照明的情況下不影響村民生活。
3.1.5 在指定區域張貼無不健康的廣告。
3.1.6 公共圖文標識應有中英文對照文字標註、符號規範、信息完整無誤,外觀要與村寨文化、環境相協調。
3.1.7 各項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加強污染源管理,不造成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壞旅遊資源和遊覽氛圍。
3.2 民族文化
3.2.1 村民應對本村文化有認同感、歷史感和責任感,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和傳承創新。
3.2.2 保持民族傳統禮俗特色,展示村寨民風民俗,體現當地的民族風格。
3.2.3 村民在旅遊接待活動中應穿著本民族服裝,特別是自己紡紗、織布、染色做的民族服裝。
3.2.4 室內裝飾、家具、設計應充分利用當地材料和手工藝品。
3.2.5 有當地民族節日,有代表自己節日的文化和表演。
3.2.6 民族工藝要有傳承意識,設定專門供遊客欣賞和學習民族工藝的場所。
3.2.7 文化娛樂項目、建築、服飾和飲食文化應富有當地民族和地方特色。
3.2.8 根據當地自然和民族文化資源,開展民族民間節慶活動、文藝演出,為遊客提供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娛樂、休閒、健身活動服務。
3.2.9 文化娛樂活動內容文明、健康,符合倫理道德;培育符合社會和本民族公共道德的審美情趣。
3.2.10加強對古墓、古橋、古井、古道、古塔等文物和古樹的保護
4.1 建築要求
4.1.1 以當地建築技巧和形式為基礎,並儘可能使用當地文化符號,體現當地建築結構式樣和傳統材料及建造技術;保持良好的建築密度和間距。
4.1.2 建築風格與當地文化環境相協調,與自然生態相一致;房屋規劃和設計應順應自然地形;設施所使用的色彩應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4.1.3 建築材料應就地取材,注意環境和景觀的保護,不宜瓷磚外貼牆面,外門窗不宜使用鋁合金等與村寨建築風格不協調的建築材料。
4.1.4 建築以低層為主,應透氣、通風、採光良好。
4.1.5 建築布局合理,大小適中,結構良好。
4.1.6人居建築與畜禽圈舍相對分離。
4.2 村寨基礎設施
4.2.1 道路交通
4.2.1.1 進出民族村寨的道路為硬化路面,平整暢通。
4.2.1.2 主要通道、叉路口有明顯的交通指示標識,便於遊客識別。
4.2.2 停車場
4.2.2.1 停車場建設應因地制宜,以不破壞環境和影響景觀為原則,其車位數量與接待能力相適應,場地平整、出入通暢;植樹鋪草,與周圍綠化環境一致,不易硬化處理。
4.2.2.2 應劃定明顯車位線。車位占地面積標準:每輛大巴占地40平方米,每輛轎車15平方米。
4.2.2.3 設定與停車場大小相適應的公共廁所,採光通風良好。
4.2.3 步道
4.2.3.1 鋪設路面的材料和自然環境相協調;道路表面應防滑經久耐用,使用自然的可透水的材料,儘可能避免使用水泥、瀝青和混凝土板;每條步道應設定通暢的排水溝。
4.2.3.2 在陡峭的地方,應設定扶梯設施,以確保遊客安全。
4.2.3.3 道路標識應清晰標示道路的起始點、方向、距離,並配有路線指示圖。標識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2.3.4 進入民族村寨的公路以及村寨內的步道,設定排水設施,應有維修計畫並經常維護。
4.2.4 通訊
4.2.4.1 行動電話信號覆蓋全村。
4.2.4.2 主要旅遊服務設施內有網際網路接入口,配有電視、電話等設施設備。
4.2.4.3 有衛星電視接收設備或有線電視網。
4.3 信息指示和引導設施
4.3.1 應設定導遊圖、導遊引導標識和公共信息圖形標識、引導標牌。
4.3.2 標識及引導設施用材應與環境相一致,體現地域特色。
4.3.3 在與安全有關的場所,應在固定的位置設定清晰醒目的安全標識。
4.3.4 引導標牌、指示牌、說明牌套用中英文標識,內容準確,文字規範,字跡清晰,符號標準,表面無浮塵,無油漆剝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4.3.5 中英文對照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設定應符合GB/T 15566的要求,且符合GB/T 10001.1的規定。
4.4 村寨旅舍或農家旅館
4.4.1 村寨旅舍或農家旅館按照DB52/T466-2004中一朵花標準以上建設,具體建設參照《貴州省鄉村旅社建設導則》執行。
4.5 餐廳(包括單獨經營的餐館)
4.5.1 餐廳位置合理,採光通風良好,整潔,能提供相適應的使用面積。
4.5.2 餐廳裝飾應體現村寨的文化特色和鄉村風貌。
4.5.3 桌椅、餐具、酒具、餐巾紙、選單配套,選單的菜品分類列出,明碼標價;宜使用地方或民族的特色餐具。
4.5.4 提供的食品來源和加工須符合食品衛生、質量要求,菜品應具有濃郁的鄉村風味和民族特色,並具有良好的營養價值。
4.5.5 家具餐具能體現村寨的特色文化,乾淨整潔、完好。
4.5.6 配備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電筒。
4.6 廚房
4.6.1 廚房布局流程合理,其使用面積應與接待能力相應。
4.6.2 廚房地面應採用硬化、防滑處理,易於沖洗。
4.6.3 初加工區、烹調區、冷盤區應獨立分設並符合衛生要求。
4.6.4 食品處理區的主體建築材料應易清洗、不吸水、牆壁有1.5米以上的牆裙(瓷磚)。
4.6.5 具備餐(飲)具洗滌、清潔、消毒池及蔬菜清洗池,肉類清洗池應獨立分設並符合衛生要求。
4.6.6 有專門的食品貯藏設備。
4.6.7 有消毒專用設備。
4.6.8 有充足的冷藏、冷凍設施。
4.6.9 有合理良好的通風排煙設施。
4.6.10 有完善的防蠅、防塵、防鼠及污水達標排放設施。
4.6.11 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封閉垃圾桶並保持外部整潔。
4.6.12 有必要的滅火器、水桶、消防池等消防設施。
4.7 公共廁所
4.7.1 布局合理,建築設計與村寨環境相協調。
4.7.2 男女衛生間分開設定,廁位不少於各2個,地板使用防滑材料。
4.7.3 設定手紙筐、洗手池、肥皂、鏡台等相關輔助設施。
4.7.4 具有有效糞便處理措施,污水達標排放。
4.7.5 採光、通風、照明條件良好,除臭措施有效。
4.7.6 廁所內設備、環境整潔,無蚊蠅、無異味。
4.8 垃圾處置設施
4.8.1 村寨內應設定垃圾收集設施,數量、布局要適當、合理。
4.8.2 垃圾收集設施完整,表面乾淨無污漬,應及時處理設施內垃圾。
4.8.3 垃圾收集設施的用材和造型與村寨文化和環境相一致。
4.8.4 選擇遠離村寨、水源保護區域及遊客可視範圍外地段,設定小型垃圾填埋場,或利用縣、鄉垃圾填埋場處置,處置村寨垃圾。
4.9 服務接待中心
4.9.1 服務接待中心可設定售票處、接待處、行李保管處、信息服務處
4.9.2 服務接待中心應設在村寨顯著位置,周圍環境良好、開闊,設定遮陰避雨設施,照明、通風等條件良好。
4.9.3 對收取門票的村寨應設定售票視窗,視窗數量應與能接納的遊客量相適應。
4.9.4 對有售票處的村寨,售票處應向遊客公布票價表、購票須知、營業時間。
4.9.5 接待處應設有專門的團體接待和接受遊客投訴的櫃檯,設定專門的預訂和投訴電話,並有專人值班。
4.9.6 應設定專門的行李保管處(室),方便遊客暫存行李等物品,酌情配備保險箱(櫃),設定貴重物品保管;行李保管處應向遊客公布保管須知。
4.9.7 信息服務處應有明顯的標誌,有專人值班,提供民族村寨簡介、活動項目介紹和旅遊須知等服務指南。
4.9.8 應在位置醒目、方便的地方設定公用電話,電話數量與接待規模相適應。公用電話按LB/T 001設定標誌。
4.10 購物商店(作坊)
4.10.1 村寨內的旅遊購物商店(作坊),設施明快,整潔,有序,標識清楚;商店(作坊)位置布局合理。
4.10.2 能提供旅行日常用品以及具有本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遊紀念品、土特產、工藝品等商品。
4.10.3 服務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所推銷商品的性能、產地、特點,主動熱情為遊客介紹商品,服務中應有問有答,儘量滿足遊客的要求。
4.10.4 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明碼標價,不欺詐遊客,不強買強賣。
4.10.5 商店(作坊)衛生應符合相關要求。
4.11 醫療急救設施
4.11.2 醫療急救設施可與當地村衛生醫療設施相結合。
4.11.2 應設定為遊客服務的醫務室,位置合理,標誌明顯。
4.11.3 醫務室應有醫務人員值班,為遊客進行一般性突發病痛的診治和救護。
4.11.4 醫務室應備有常用救護器材和藥品,能緊急處理突發事故中傷病員的急救工作。
4.11.5 醫務室應配備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護士資格的醫療人員和訓練有素的護理人員。
4.12 文化娛樂設施
4.12.1 村寨有當地歌舞表演、典禮儀式等的場所和設施,場所建設應體現村寨的民族特色。
4.12.2 文化娛樂場所應因地制宜設定,不得干擾村民和遊客的正常生活。
4.12.3 保持娛樂場所清潔衛生、良好通風和秩序。
4.13 給、排水設施
4.13.1 合理設定給水管網,管網鋪設不得影響視覺景觀。
4.13.2 村寨須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5.1 服務總則
5.1.1 對遊客禮貌、熱情、親切、友好、誠實、公平交易。
5.1.2 對遊客一視同仁,不分種族、民族、國別、親疏,不以貌取人。
尊重遊客的民族習慣。
5.1.3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5.1.4 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和敬業精神。
5.1.5 應熟悉本地相關的文化內涵及民俗文化,對客人提出的問題應予以耐心解釋,不推諉和應付。
5.2 迎賓服務
5.2.1 須著整潔的民族服裝,做到儀表整潔、儀容端莊。
5.2.2 使用本民族迎賓禮儀迎接遊客,精神飽滿、面帶笑容。
5.2.3 遊客抵達時,應主動上前問候,表示熱忱的歡迎,。
5.2.4 有欄門酒禮儀的村寨,應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一次性、紀念性酒具;須尊重遊客意願,不得強制性敬酒。
5.2.5 如遇到老、弱、病、殘、幼的遊客,要適度攙扶,倍加關心。
5.2.6 有條件的村寨可設定無障礙設施或提供軟椅。
5.2.7 如遇遊客詢問,應禮貌的給予回答,如不能確切地告知時應請其他同事或上級領導解決,決不可將錯誤的或不肯定的信息傳遞給遊客。
5.2.8 當遊客離開時,應面帶微笑,目送遊客,歡迎遊客下次再來。
5.3 導遊服務
5.3.1 配備一定數量的、培訓合格的村寨導遊服務人員。
5.3.2 村寨導遊須著民族服裝,會使用國語和本民族語言。
5.3.3 村寨導遊應熟悉本村寨及周邊旅遊景點,以及行、游、住、食、娛、購及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基本情況,熟悉本民族文化的知識和特色。
5.3.4 用語文明,服務熱情、主動、周到,盡職盡責。
5.3.5 村寨導遊應具備組織、協調、溝通、應變能力。
5.4 表演服務
5.4.1 有條件的村寨,可提供民族民間特色歌舞表演或民族儀式活動,並具有參與性。
5.4.2 表演主持人套用國語報幕並解說表演的主要內容。
5.4.3 表演場地應提供表演節目單和相應數量的桌椅板凳。
5.4.4 表演場地應隨時保持整潔。
5.4.5 表演時村民不得兜售商品。
5.5 住宿服務
5.5.1 住宿費用須明碼標價。
5.5.2 主動向遊客介紹房間和各類設施。
5.5.3 主動幫遊客拿行李到房間,須提供住房鑰匙。
5.5.4 為遊客提供開水和滅蚊器(蚊香)等必要的住宿用品,儘量滿足他們的需要。
5.5.5 熱情主動的服務,讓遊客感受到賓至如歸。
5.5.6 遊客離開時,應主動幫遊客拿行李,並提醒遊客不要遺漏物品。
5.6 餐飲服務
5.6.1 服務人員衣著整潔,勤洗手,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個人衛生好,須取得健康衛生合格證。
5.6.2 直接加工食品的生產加工人員不得佩戴戒指等首飾,應戴口罩和工作帽。
5.6.3 餐廳、餐桌應隨時保持整潔。
5.6.4 服務人員應提供選單,介紹特色菜餚和製作工藝,上菜時主動報菜名。
5.6.5 服務人員在就餐人員離開時,應提醒不要遺漏物品。
5.6.6 服務人員可即興表演本民族的敬酒等接待禮儀。
5.7 購物服務
5.7.1 經營誠實守信,商品須明碼標價,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無價格欺詐行為。
5.7.2 禁止追逐遊客兜售商品。
5.7.3 交易過程中,態度良好,應尊重遊客意願,不得有有辱游客的行為和語言。
5.8 交通服務
5.8.1 及時清除交通障礙及隱患,確保交通暢通。
5.8.1 一時不能清除的障礙,應設定醒目的交通標識。
5.8.3 熱情引導車輛停放,保證車輛安全。
6.1 加強村民防火、防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在人群集中區有提醒遊客注意安全的警示牌。
6.2 結合村寨的義務、志願消防組織,負責組織和處理村寨旅遊安全、緊急救援等有關事宜。
6.3 村寨和各服務設施區域須配備滅火器、消防栓或消防水池等必要的消防設備,制定防火預案。
6.4 村寨建築物之間須有足夠的間距,設定消防通道或樓梯供緊急疏散時使用。
6.5 在餐廳和住宿建築中配備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電筒。
6.6 村寨建築底層、臨街靠巷房和容易攀爬的陽台及窗要有防護措施,注意防盜。
6.7 消防安全標誌須按GB 13495設定。
7.1 飲用水安全衛生達到GB5749標準規定
7.1 客房衛生達到GB 9663-1996標準的規定。
7.2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達到GB 9664標準的規定。
7.3 飯館、餐廳衛生達到GB 16153標準的規定。
7.4 服務人員、相關經營者須持有健康證。
7.5 客房每日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潔,空氣流通、清新,餐廳、廚房、廁所應隨時清掃,時時保持清潔、無異味,有防蟑螂、老鼠、蚊子、蒼蠅的措施。
7.6 床單、枕套、被套等臥具應乾燥、整潔,統一顏色,一客一換,對長住遊客可根據其需求更換。
7.7 供旅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無破損,必須清洗消毒。
7.8 接待服務中心地板、玻璃應時保持清潔無污物,環境乾淨衛生。
7.8 村寨環境衛生須有專人管理,隨時保持村寨的乾淨整潔。
8. 環保要求
8.1 環境空氣
8.1.1 環境空氣品質達到GB 3095-1996標準的要求。
8.1.2 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推廣使用如電、液化氣、沼氣、秸稈液化氣等節能和清潔能源,儘量避免使用產生粉塵量大的煙煤、薪柴等。
8.1.3 嚴禁在村寨範圍內焚燒秸稈和生活垃圾,積極推廣垃圾的無害化處理。
8.1.4嚴格控制、監督民族村寨內飲食經營戶的廚房油煙排放,強制安裝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排放達到GB 18483標準的要求。
8.2.1噪聲質量達到GB 3096-1993標準的要求。
8.3 垃圾
8.3.1 沿村寨旅遊步道設定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設施,一般每隔100米設定一個,但在停車場、接待服務中心、旅遊商店和重點村寨景點等遊客集中的地方要適量增加垃圾收集設施的數量。
8.3.2 指定村寨衛生保潔制度,落實公共區域衛生保潔職責。
8.3.3 生活垃圾實行定點收集,日產日清,以保障整潔的村容村貌。
8.3.4 在適當位置懸掛“請不要亂扔垃圾”的標示牌。
8.4 水環境
8.4.1 飲用水達到GB 5749標準的要求。
8.4.2 污水排放到達GB 8978標準的要求。
8.4.3 加強村寨地表水的保護,嚴禁在區內及其上游建設污染性項目,禁止在水體傾倒垃圾、沖洗機動車輛等。
8.4.4 加強村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嚴禁牲畜進入,嚴格防止任何污染物質進入水源地和污染事件的發生。
8.4.5 發展生態農業,嚴格控制農業污染,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
8.4.6 禁止向地下水體排放污染物,保護好地表水下滲的通道。
8.5 生物資源
8.5.1 實施對古樹名木的保護,懸掛註明樹種及樹齡等功能的解說牌,並注意保持其周邊環境原生態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解說牌的用材和製作以不破壞景觀為原則,儘量利用村寨當地的各種建築木料。
8.5.2 加強村寨林木的保護,積極營造人工林,努力提高森林覆蓋率,充分發揮發揮其調節氣候、涵養水源等多種生態功能。
8.5.3 加強對珍稀動植物物種和地方特有動植物物種的保護,禁止獵殺珍稀鳥類和野生動物。
8.6 人居環境
8.6.1 人畜分離,住宅與畜禽圈欄應分開,不在同一建築物內,保持適當的衛生距離;有條件的村寨宜採用集中圈養。
8.6.2 設立天然或人工屏障,做到雞棚、豬圈的隱蔽化;家禽家畜應圈養或栓養。
8.6.3 按風向、地勢合理配置住宅、畜禽圈欄;對人畜糞便進行有效處理。
8.6.2 綠化、美化村寨環境,加強房前屋後庭院的綠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