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促進旅遊業發展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貴陽市促進旅游業發展辦法
(2008年6月25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旅遊資源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第一、合理開發,促進價值提升、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培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且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和財力情況逐步增加。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規劃編制、宣傳促銷、獎勵扶持、教育培訓、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引導、扶持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編制、實施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
(三)協調解決旅遊重點項目建設、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管理體制改革、旅遊合作、行政執法等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查旅遊宣傳、旅遊人才培訓、重大旅遊節慶活動的計畫和方案;
(五)審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和各類旅遊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審核旅遊業申報國家資金的項目和重大旅遊招商項目,統籌安排各部門與旅遊發展相關的各項資金;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旅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執行作出的協調決定,做好促進旅遊發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綜合協調的具體工作,並且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安全防範、信息發布等制度;
(二)編制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精品線路產品目錄。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目錄, 應當明確項目開發建設的審批事項、期限以及優惠政策;
(三)擬定旅遊設施與服務的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四)推進旅遊業信息化建設,建立旅遊目的地信息服務系統;?
(五)組織、實施旅遊市場開發、宣傳促銷;
(六)制定、實施旅遊人才培訓計畫;
(七)按照規定安排使用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八)定期檢查旅遊服務設施、項目、內容,作出旅遊服務質量評價;
(九)督促旅遊發展重大事項的執行;
(十)向社會公布旅遊投訴、預警預報、重點建設項目和精品線路產品目錄、服務質量狀況、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人力資源開發管理機制,加強旅遊院校、旅遊專業建設,促進旅遊人才培養和交流。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業協會、旅遊企業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提高旅遊服務質量。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城市旅遊形象宣傳和旅遊品牌推介。
鼓勵旅遊企業開展旅遊產品宣傳促銷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實施項目時,應當兼顧旅遊功能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展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民族節慶等活動,促進旅遊產品開發。
第十條 旅遊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旅遊發展規劃,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資源保護計畫和水土保持、景觀保護方案,配套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
景區景點應當根據資源保護需要和生態環境承載力、安全等因素,按照規劃確定遊客的容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規劃實施時序,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用於旅遊項目的開發建設。旅遊重點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計畫指標優先解決。
第十二條 鼓勵市外、境外企業通過投資、兼併、參股、收購、遷移總部等方式來本市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鼓勵、支持旅遊企業通過合資、合作、聯合、兼併等方式,組建跨區域、行業的旅遊企業集團和經營合作網路。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以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吸納社會資金。
允許條件成熟的景區景點通過出讓經營權、項目特許經營權、轉讓股份、合資合作等方式融資,但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
第十四條 旅遊賓館、飯店、景區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一般工業企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
旅遊定點車輛淡季可以報停,報停期間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有權定價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可以實行淡旺季節差價。
第十五條 鼓勵村民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在保護生態環境、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民居、田園、民俗風情等自然生態、人文景觀資源,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符合旅遊專項規劃、線路布點要求,具備接待條件的村寨,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場開發、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經營活動,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貸款貼息、規費減免、資金獎勵、補貼。
獎勵扶持的旅遊經營事項、條件等具體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獲得批准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辦理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
第十八條 支持旅遊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實行經營公開承諾制度,建立行業誠信檔案,公開記錄內容,開展失信懲戒,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規定職責的;
(二)不執行協調決定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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