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發行審查與上市審查
正文
政府管理部門對有價證券發行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的審核監督制度。主要通過證券發行與上市的註冊或審批活動來實現。證券發行與上市的管理 ①註冊制,公司提出證券發行與上市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若政府管理部門未提出修改和撤銷意見,證券發行與上市申請自動生效的管理制度。②審批制,公司提出證券發行與上市申請後,須經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後方能生效的管理制度。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在美國,凡是在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上市的證券發行必須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辦理髮行註冊。對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買賣的證券發行,只要發行公司的資產和股東人數達到規定數量,也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發行註冊。除少數註冊豁免的證券發行以外,沒有獲得註冊批准的證券發行均屬違法行為。美國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法定註冊期為20天。
證券發行註冊程式 ①申請發行證券的公司從主管機關領取並填寫證券發行註冊申請書,進行登記。登記時須呈交下列登記表:發行公司的商業性質、組織結構和財務結構;發行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員姓名、住址和薪金;發行公司前若干年且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發行公司已發行但未清償的其他證券發行情況、證券發行價格條件。
②填寫證券發行說明書。說明書是證券發行審查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檔案,其內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介紹發行公司的經營狀況、發行目的和條件、公司資產負債總額、公司股份總額和結構、盈利和分紅水平、公司債務清償情況、公司產品情況等,主要反映發行公司經營與財務的基本狀況;另一部分為發行公司的各種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主要有:發行公司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各種資金來源與運用情況;申請發行證券的面值、發行價格、期限、預期股息紅利收入;證券發行承銷與佣金;申請發行證券與發行公司其他證券的關係等。上述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必須經公證會計師進行全面審計,對其準確性和公正性作出鑑證。發行公司、發行公司法定代表、證券承銷商和公證會計師對說明書中出現的謊報、隱報行為負有法律責任。
③發行公司備妥證券發行註冊申請和發行說明書後,即可呈交政府證券主管機關審查。主要審核證券發行說明書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應公開的財務資料和信息是否足以公開。如果發現有與事實不符、漏報、含糊等不符合公開發行條件的情況,主管機關可通知發行公司進行修改、補充和澄清說明,如經過修改後仍不符合要求,主管機關有權取消發行公司的證券發行註冊資格。在證券發行註冊未被批准生效之前,發行公司不得有任何證券承銷行為。
證券發行註冊制度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公開制度,它要求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必須提供有關證券發行本身以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其作用是為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提供足夠的信息,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保證證券市場高效率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上市審查 證券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對申請上市證券的資格進行審查與監督的管理制度。申請上市的證券必須滿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並且達到所要求的標準。各國對證券上市的條件與具體標準有不同的規定,即使一國境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亦各有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而言,上市條件與標準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規定:①公司情況。證券交易所對申請上市公司進行審查,如上市公司是否屬於嚴格按照公司法程式設立的股份公司,公司規模、公司住所和董事會、監事會情況,公司章程等。②產品種類與公司經營情況。這部分內容通常是證券交易所審查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看其是否符合上市條件,包括上市公司生產哪些產品,生產規模、銷售市場、公司年度經營業績報告和發展前景預測等。③財務狀況。要求報送申請上市公司連續幾年的財務會計報表,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審查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結構、盈利能力和股息紅利分配情況。④證券情況。審查上市證券是否具備合乎規格的票樣,上市證券總額與結構,股權分散情況,上市公司發行的其他證券情況等。
在中國,除發行政府債券之外,其他各種債券發行和股票上市交易都必須經過以下程式:①證券發行後,由發行者按照上市要求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證券上市交易的申請報告,並附上各種應報送的檔案資料等;②中國人民銀行對申請報告和資料按要求進行審批;③中國人民銀行書面通知被批准各交易機構,指明其證券可以於某日起掛牌上市交易。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證券不得隨意掛牌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