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叛

"規定:預謀而未行的謀叛行為

名詞解釋

預謀背叛本朝、投降外國的行為,中國封建法律“十惡”重罪之一。明 王鐸《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節寰袁公神道碑》:“濰縣張爾心欲謀叛,監司皆將受甲,公(袁可立)以計弭之。”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五十一回:“卻說楚令尹斗越椒,自莊王分其政權,心懷怨望,嫌隙已成。自恃才勇無雙,且先世功勞,人民信服,久有謀叛之意,常言:‘楚國人才,惟司馬伯嬴一人,余不足數也!’”

各朝代‘謀叛’的罪名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曰:謀叛指“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此罪打擊的主要對象是朝廷文武官吏中背叛祖國的民族敗類和反對中央政權的地方割據勢力,以及為支援農民起義而進行武裝反抗的官兵。此罪起源於戰國時代,秦律中已有懲治謀叛行為的規定。

北齊律

北齊律立“十條重罪”,“三日降,四日叛,”隋《開皇律》將降和叛合為一,稱謀叛,列為十惡大罪之三、唐沿隋制。

《唐律·賊盜律》

規定:預謀而未行的謀叛行為,首犯處絞刑,從犯流刑。已經上路者,一律處斬刑,妻、子流二千里;率領部眾百人以上叛國投敵、父母、妻、子流三千里。率領部眾在百人以下,有攻擊虜掠行為,與率領部眾百人以上處罰相同。亡命山澤不聽追喚者,以謀叛論罪;即首處絞,從者三千里;有將吏追討仍相抗拒者, 以已上道論,即皆處斬刑;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明律

規定:謀叛罪凡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人家為奴婢;財產沒入官府,父母祖孫兄弟不問同籍或異籍,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知而不首告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謀而未行,首犯處絞刑,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情而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二年。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示例:明 王鐸《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節寰袁公神道碑》:“濰縣張爾心欲謀叛,監司皆將受甲,公(袁可立)以計弭之。”

清律

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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