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刑罪是中國古代官吏職務犯罪的罪名,“凡因過失使判決量刑不當的,構成失刑罪”。秦簡記載有一個官吏因未及進估算贓物的價值而致用刑不當,被定為“失刑”罪:“士伍甲盜,以得時值贓,贓值百一十,吏弗值,獄鞫乃值贓,贓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何論?甲當耐主隸臣,吏為失刑罪。”在後來的《史記·循吏列傳》也有記載到:“李離曰:‘理(司法官)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秦簡·法律問答》中多處規定了失刑罪。唐代以後,法律對此均有明文規定。失刑分為失出和失入兩種。失出指審判官因過失將有罪者判為無罪、將重罪者判為輕罪的行為。失入得審判官因過失將無罪者判為有罪、將輕罪者判為重罪的行為。犯失刑罪的審判官吏要負刑事責任。失刑罪較故意出入人罪要輕;失出較失入要輕。《唐律·斷獄律》:“斷罪失於出者,各減五等。”“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明、清律規定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