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採購特點
特點1.
邀請報價的供應商數量至少為三家。
特點2.
報價的提交形式,可以採用電傳或傳真形式。
特點3.
報價的評審應按照買方公共或私營部門的良好慣例進行。採購契約一般授予符合採購實體需求的最低報價的供應商或承包商。
詢價採購適用條件
1.技術規格統一的貨物;
2.貨源充足;
3、價格變化幅度小。
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滿足
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1、詢價信息公開面較狹窄,局限在有限少數供應商,一般很少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發布詢價公告,滿足於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現象較嚴重。從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很難發現詢價信息,很多詢價項目信息不公開,不但外地供應商無從知曉相關的採購信息,而且當地的供應商也會遭遇“信息失靈”,不少詢價項目的金額還挺大,但是信息卻處於“保密”狀態,為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實施“暗箱操作”提供了極大便利,一些實力雄厚的供應商只能靠邊站,“望詢興嘆”,採購人意見紛紛卻很無奈。
2、詢價採購出現超範圍適用,法律規定適用通用、價格變化小、市場貨源充足的採購項目,實際工作中則是以採購項目的概算大小來決定是否採用詢價方式。詢價並不是通用的“靈丹妙藥”,有著確切的適用條件,實際工作中一些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將詢價作為主要採購方式,錯誤地認為只要招標搞不了的,就採用詢價方式,普遍存在濫用、錯用、亂用詢價方式問題,代理機構隔三差五搞詢價,忙得“不亦樂乎”,被瑣碎的事務纏身,採購效率和規模效應低下,還有些人借詢價規避招標。
3、詢價過於傾向報價,忽視對供應商資格性審查和服務質量的考察。法律規定“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這是詢價採購成交供應商確定的基本原則,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認為既然是詢價嘛,那么誰價格低誰“中標”,供應商在惡性的“價格戰”中獲利無幾,忽視產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指定品牌詢價現象比較突出。
4、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主觀性和隨意性大。被詢價對象應由詢價小組確定,但是往往被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代勞”,在確定詢價對象時會憑個人好惡取捨,主觀性較大。法律還規定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一些採購人和代理機構怕麻煩不願意邀請過多的供應商,只執行法律規定的“下限”,某代理機構的詢價資料中被詢價的供應商一律為三家,還有些詢價項目,參與的供應商只有二家,甚至僅有一家。詢價一般不設詢價保證金。
5、詢價採購的檔案過於單薄,往往就是一張報價表,基本的契約條款也會被省略。法律規定詢價採購應製作詢價通知書,在一些詢價採購活動中,詢價方一般不會製作詢價通知書,多採取電話通知方式,即使製作詢價通知書,內容也不夠完整,且規範性較差,價格構成、評標成交標準、保證金、契約條款等關鍵性的內容表述不全,影響了詢價的公正性,不少詢價採購結束後採購雙方不簽契約,權利義務不明確,引發了不必要的糾紛。
6、詢價小組組成存在問題,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介入小組,專家數量和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法律規定“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的主體應是詢價小組,但有些代理機構卻直接操作,既不通知採購人代表參加,也不商請有關專家,還有些代理機構雖然依法組成了詢價小組,但是小組的專業化水準很低,更多的是專家人數根本無法達到三分之二,試想讓“外行”來從事詢價,確實讓人不放心。
7、採購活動的後續工作比較薄弱。不搞詢價採購活動記錄,不現場公布詢價結果,詢價方式隨意性大。一些地方嘗試採用電話詢價、傳真報價、網上競價等方式搞詢價採購,儘管這些有便利之處,但不宜過多地使用,法律規定在詢價過程中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採用非現場方式搞詢價存在舞弊漏洞,採購方有機會隨意更改任何一家供應商的報價,或者給有關供應商“通風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