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相隱

指在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最早提出這一原則的是孔子。

指在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最早提出這一原則的是孔子。他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秦律萌芽,漢代儒家思想定為一尊后,親屬相隱便成為漢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項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親長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請減免外,其他也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原則為此後封建法典所繼承。是對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種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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