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為。

概念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特徵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要履行特定形式。

(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要履行特定形式,其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物權“是直接的要式法律行為。它符合上述三個特徵;1,”物權“要經依法登記,它的合法性。2,”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要履行特定形式。就是”物權“登記。3,”物權“只有登記(設立、變更、終止)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簡稱“要式行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稱。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採用一定的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一般有書面、公證、簽證、登記、公告、審核批准等形式。

可分為兩類:①法定形式。即法律規定的形式。中國《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中國有關法律均規定有關房屋、其他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以及身份關係的行為,必須依照法定形式辦理。②約定形式。即當事人雙方約定某種法律行為所採用的方式,如數人合夥經商,一致商定簽訂書面合夥契約並經公證。要式行為便於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防止和減少糾紛,且易舉證,但手續較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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