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它的內容包括行為人行為的合法性和成立條件的必要性,根據對要式法律行為劃分的標準不同,可分為以下不同的幾種類型。

理論與實踐

要式行政法律行為都應當是法定的要式行為,因為它所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法律行為,其立法的目的是加強行政管理職能,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以及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行使該行政行為的要式性。不具備法定要式行為的,該行政行為就不具有合法性,是屬於非法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就應當有決定書或特定格式的罰款處罰單據等方式進行的行政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為;否則,雖然公民或法人違反行政法規而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對其處罰沒有行政機關認可的特定方式,而只是行政人員對其處罰,代表不了行政執法機關的行為。這種行為就不應視為行政法律行為。而是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具有行政執法效力。所以,要式行政法律行為的特點要求在實踐中這種要式必須是法定的,不具備這種法定要式;其行政人員的行為就代表不了行政機關,其性質就轉化為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的越權行政行為。只有履行了法定要式行為,這種行為才能成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才能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仲裁、拘留等等。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法定是指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其要式的行為一般是通過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履行的特定方式的形式。

1.約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原則

約定的要式對雙方當事人應當有約束力,沒有履行約定要式的其法律關係沒有成立。對約定的方式違背法律規定或根本不可能實現的,而設立、變更、廢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合法的,行為人主體合格的,視其沒有約定要式的方式,即視非要式法律行為。如果約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內容違法或主體不合格,則整個民事行為也就屬於違法的民事行為,應按違法的民事行為處理。在實踐中,對約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沒有履行約定要式形式,就實際履行民事法律關係的實體內容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首先,對一方當事人履行實體內容,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反對的,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關係沒有成立;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實際履行方負責。其次,對一方當事人履行實體內容,另一方默認或認可的,或雙方均實際履行實體內容的,就是雙方當事人對所約的要式行為不履行的認可。由於對實體內容的實際履行行為廢止或變更了約定的要式形式,視為沒有約定要式的方式對待。發生糾紛後對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和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予以處理。2.對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原則

(1)中國對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在立法上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第一,法律規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缺少處罰性條款,不利於法律的嚴肅性。許多法律、法規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的方式,而沒有規定不履行這種方式應如何處罰。在實際執行這方面法律規定中反映出立法上就不夠完善。

第二,用法定形式要件否定了合法的實質內容,是對行為人合法行使民事權益的侵犯,不利於對行為人充分行使民事權益的保護。

第三,對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沒有規定履行期限,在實踐中容易使行為人採取規避法律的行為而損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利於對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規定履行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期限及相應的處罰性條款。如前例,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應當規定

要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

買賣行為發生後多長時間內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否則將如何處罰,這樣就可以避免行為人規避法律行為的發生。有的買完房屋後很長時間不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房價下落或情況有變化,一方當事人卻以房屋產權沒有轉移而反悔,就不利於對這種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的契約予以保護,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2)對中國法律規定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劃分。

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目前中國法律規定的情形有三種:第一,對行為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後的行政認可性的要式規定,如房屋買賣的產權轉移登記、機動車輛買賣的變更登記等。第二,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採取的某種方式,而這種方式無須經行政部門認證或認可的。第三,對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資格的認證的要式規定,如牲畜買賣先進檢疫,必須有檢疫證明;香菸買賣得具有專賣許可等。這種要式是對行為人實施特定民事行為資格的認證的要式。這種資格認證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都是屬於在實體內容和主體資格的審查階段發生,產生糾紛後容易劃分責任。對於第一、二種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糾紛後難以處理,不易分清責任。如何分析其性質,合法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應當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3)對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處理原則。

第一,維護國家法律的原則。行為人沒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並且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沒有實施的,雙方當事人對所設立、變更或廢止民事法律關係達成的協定或契約而發生糾紛的,應當認定其民事法律關係沒有成立。

第二,實事求是的原則。未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前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對其約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實際履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其民事行為合法,應當支持,責令履行法定要式行為,並對其沒有及時履行法定要式行為的責任者進行處罰(應當由行政立法部門對此做出處罰性規定)。如果其民事行為違法,又沒有履行法定要式形式的,其行為按法律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原則和規定處理。若行為人履行了行政機關認可性的法定要式行為的,但其民事行為內容違法的,影響到民事法律關係整體內容生效的(如買賣汽車進行犯罪活動的),對其履行的法定要式行為應由履行認可性的行政機關予以撤銷;如果是屬部分內容違法,並不影響到整體民事法律關係生效的(如規定的違約金或利息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等),對違法部分予以撤銷。

第三,尊重契約的原則。行為人設立、變更、廢止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所簽訂的契約或協定,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這種法定的方式就是契約或協定成立的前提條件,對沒有履行的,就不能認定其成立,如必須經過公證才能成立的經濟契約,對沒有進行公證的契約,就不能認定其成立和有效,若雙方實際履行了,發生糾紛後不受法律保護,按無效契約處理。但對於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成立生效的契約或協定,生效或履行後再必須履行某種法定的形式對其認可或履行行政登記制度的民事行為,應當採取遵重契約的原則,並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對於雙方簽訂的契約或協定的意思表示真實的,且符合法律規定,只是缺少履行法定行政管理的要式手續的,應認定契約的有效,令其補辦手續;或對不履行契約一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不能只因沒有履行行政管理手續這種要式行為而否認其前一部分的合法性,或對其前一部分合法行為不予保護,從而使遵守契約一方蒙受損失又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違約方得不到制裁。

認定處理

關於城市私有房屋買賣

第一,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協定,沒有實際履行,又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的,視為買賣行為沒有成立,因此,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或協定生效後發生糾紛的,應當對雙方達成協定或契約內容進行審查。雙方當事人訂立契約或協定時意思表示真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保護契約。根據1993年6月召開的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依法保護契約的原則,房屋買賣雙方自願依法訂立契約,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經房管部門審查予以補辦手續的,可以確認契約有效”的規定,一方堅持要求按契約規定續繼履行契約的,應當支持;如果一方反悔或違約,對方同意的,但要求反悔或違約方因此給其造成損失予以賠償或按契約規定給付違約金的,不超過法定允許範圍的應當支持。對於雙方買賣的房屋是屬無證的私有房屋,應當按契約規定(契約內容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否則按無效契約原則處理)進行處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對於買賣雙方簽訂私有房屋買賣契約或協定的內容違法或主體不合格的,並且已經履行法定要式的,對履行的要式形式由履行的機關予以撤銷,並對造成違法買賣行為負有責任的一方或雙方進行處罰,如果是房管機關審查失誤造成的,也應當予以撤銷。對買賣契約或協定內容發生糾紛的,按對一般契約規定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三,買賣契約或協定內容違法或主體不合格又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而發生糾紛的,按法律對一般契約規定的處理原則處理。

關於機動車輛買賣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4項規定:“凡在物資部門的汽車貿易中心或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的汽車工業貿易公司成交的汽車,從1985年11月1日起,其發貨票等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蓋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發牌照,不予立戶。”和第6項規定:州日的機動車輛(計畫進口的舊汽車除外),必須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交易,憑市場交易憑證辦理過戶手續,按規定應報廢的機動車輛禁止銷售。”因此,汽車買賣的法定要式條件是:首先,必須到指定交易場所和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其次,必須到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對此類糾紛處理的原則是:

第一,在國家指定的汽車交易市場進行的汽車買賣,買賣行為發生後,沒有到公安、交通監理部門辦理立戶的新車,其買賣行為應當是有效的,應限期辦理或對逾期辦理行為進行處罰。因為這種情況只是購車人沒有取得車輛運行的行車執照,但買賣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對未在國家指定的汽車交易市場進行的汽車買賣行為,在買賣達成協定或契約內容合法、主體合格的情況下,應當保護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或達成的協定,責令負有繳納工商管理費和納稅義務的一方到機動車輛交易市場補辦手續,並辦理“轉戶”或立戶手續,因此發生糾紛的,按雙方違約責任的大小進行處罰。對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契約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應當責令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和對違約行為的予以處罰(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第三,對於多次轉賣的機動車輛沒有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對每一個買賣環節的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於買賣行為合法的應當支持,按規定對負有繳納稅金一方令其補交並視情節可適當處罰。如果每次買賣環節中內容都合法,除補交每次買賣行為的稅金外,由最初買賣行為發生的賣主和最後的買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其中有一個買賣環節的內容違法視其違法情況分別處理。

首先,因內容違法造成買賣行為全部無效的,在此環節前的買賣行為應當認定有效,並責令履行行政管理手續,補足稅金;從此環節至以後的買賣行為均屬無效的買賣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因引起買賣行為無效負有責任的一方或雙方負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對於標的物從此環節以後各轉手人對標的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標的物損失或滅失,在哪個環節持有人持有過程中造成的,由該持有人對其所持有階段造成的損失負責,因轉手多人,買賣運轉過程的時間長而致使車輛報廢的尹對此造成汽車報廢的損失由以後各環節持有的時間長短劃分比例,分別承擔。標的物歸最終買賣有效環節的買主。以後各買賣環節逐一退還價款,對利息的請求一律不予支持。在無效買賣環節以後,轉賣的各環節中因對車輛維修引起標的物增值的,應由造成買賣無效的責任人對修車者所花的實際費用負擔。對在買賣無效以後各環節買賣人的持有時限內,用此車從事經營獲利的,扣除合理費用和汽車磨損費用及必要的人工費以外的盈利部分一律沒收歸國有。因為此間沒有履行過戶手續屬非法運營,非法收入予以收繳。

其次,因內容違法,造成契約或協定部分無效的,如果影響買賣關係整體無效的,應按全部無效處理;如不影響買賣關係整體無效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對無效部分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因隱瞞暇疵的,不影響標的物整體性能的,應當由賣主從經濟上予以補償,或降低價款。不能因此而否認買賣關係的無效,造成以後各轉手環節中的全部無效,這樣可以使整個損失減少,對各環節當事人權益均合理、合法予以保護,避免行為人規避法律行為的發生。

(2)對於買賣過程中出賣方屬多人共有,沒有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以後又幾經轉手的,不能以此否認買賣契約全部無效,以致引起以後各環節矛盾的發生,也不利於生產、生活。只要買方不是與賣方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就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對造成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行為人全部負責賠償;如果是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而後發生的各轉賣環節均無效。賠償方法按全部無效的原則處理。

(3)對於規定的違約金或利息等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的,超過部分無效,買賣行為應當認定有效,對於部分無效的情況還有很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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