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法律行為

多方法律行為

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必須經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契約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多數為多方法律行為。 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常認為共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多方法律行為,又稱協定行為,是兩個以上當事人並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夥契約的行為,即為多方法律行為。

(一)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 (85) 單方法律行為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

(一)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 (85)

單方法律行為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常認為共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二) 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67)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某種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採用任何一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70)

民事法律行為依發生的效果是身份關係抑或財產關係,區分為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有單方行為,也有雙方行為;財產行為是發生財產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有物權行為,也有債權行為。

適用法律不同,身份行為適用身份法的規範,財產行為適用財產法規範。

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為涉及倫理關係,法律有較多的限制,而財產行為自由度相對高些,只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為之。

(四)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74)

1、概念。

在財產性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存在有償與無償的問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有償或無償的問題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當事人均需履行義務,並獲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對價或對待利益,是按市場法則判斷當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觀念判斷的絕對均等。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與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係。贈與、使用借貸等都是無償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其性質來說只能是有償的,但有的契約就其內容來說,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有償或者無償的約定,雙方爭議時,就依法律、交易習慣解釋。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顯失公平等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本身就是沒有對價給付的,不能用顯失公平撤銷。

(3)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不同,在無償行為,義務人因不獲對價,承擔賠償責任通常以重大過失為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當事人負擔的義務屬於取得對價利益的給付,有一般過失時就要承擔責任。

(五) 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91)

1、概念。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票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意思表示,行為還不算成立,只有當按照該意思表示完成標的物交付時,行為才告成立,才能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果。實踐性行為因意思表示完成,還不能發生效力,所以,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須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押等契約就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未有約定的,應認定其為諾成性行為。

(六)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169)

1、概念。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處分行為的結果是使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作債務、拋棄)等。處分行為的特點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兩類。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效果的行為;準物權行為是直接變動物權以外支配型財產權設定以及一切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是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負擔行為設定的權利不能直接實現,須經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權利才能實現。負擔行為的效力雖也設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但權利須他人協助才實現,不似處分行為權利能直接實現,故負擔行為也稱非直接處分行為或債權行為,最常見的是契約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兩者並存時,可區分不同行為的不同法律效果。

(2)處分行為以具備處分權為生效要件,無處分權之處分原則上不生效力;負擔行為的效力是產生給付義務,因不發生財產權之變動,負擔人無須以有處分權為條件設定負擔行為,對於同一標的物上設定的數個負擔行為,適用“債權平等原則”。

(3)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並存為因果關係時,立法須作出效力關聯的判斷,確定有因還是無因。

(七)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60)

1、概念。

有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和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2、區分意義:

(1)確認法律行為效果的獨立性。

(2)交付、他物權的設定等處分行為,若是有因行為,就是否認物權行為,反之,則為肯定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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