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豐事件

1月4日,西豐縣公安局多名幹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該記者進行拘傳,未果。 10月30日,趙俊萍被羈押7個多月後,西豐縣法院開庭審理趙俊萍涉嫌“偷稅、誹謗”一案。 2008年1月6日晚9時20分,本報記者撥通了西豐縣政法委書記周靜宇的手機。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人》雜誌發表《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一文。正是這篇報導,給記者朱文娜帶來了遼寧省西豐縣公安局的《拘傳證》。圖為該報導的雜誌頁面和網路轉載頁面。記者宋廣輝攝

因為一篇報導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采寫報導的《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1月4日,西豐縣公安局多名幹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該記者進行拘傳,未果。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雜誌(法制日報社主辦)刊發了記者朱文娜采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報導了西豐縣商人趙俊萍遭遇的“簡訊誹謗”案。

該報導的主要內容是,趙俊萍在西豐縣擁有兩家加油站和一個自選商場,2006年,趙擁有的沈豐加油站被列入拆遷範圍。西豐縣拆遷辦委託縣房產局房產評估事務所對沈豐加油站評估,評估值為364萬元,但開發商不同意。縣拆遷辦組織第二次評估,價值為22萬元。對此,趙俊萍不同意,她多次找到拆遷辦協商,但終未達成協定。

2006年5月,沈豐加油站被強制拆除。趙俊萍先後到多個部門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縣委書記張志國表態:不能給趙俊萍補償;趙俊萍的兩個加油站(另一個加油站與拆遷無關)都不準開業;要把趙俊萍的企業從西豐縣地圖上抹去;和縣裡對著幹沒有好下場,要用公安力量對趙俊萍採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豐縣公安局稱接到“舉報”,反映趙俊萍的自選商場涉嫌偷稅,對趙俊萍立案偵查,並在縣電視台播發通緝令,通緝趙俊萍。

正在瀋陽治病的趙俊萍激憤之下編了一條簡訊,發給西豐的部分領導幹部:“遼寧西豐有大案,案主姓張是正縣,獨霸西豐整六年,貪贓枉法罪無限。大市場案中案,官商勾結真黑暗,烏雲籠罩西豐縣……”

簡訊發出的當天,西豐縣公安局“根據縣領導指示”以涉嫌誹謗罪將參與發簡訊的趙俊萍二姐等人抓捕。

聽到家人被抓後,趙俊萍於3月15日攜帶關於縣委書記張志國涉嫌違法的舉報材料進京,打算向中紀委反映情況。3月21日,西豐警方從北京將趙俊萍抓回西豐,沒收了全部舉報材料。

10月30日,趙俊萍被羈押7個多月後,西豐縣法院開庭審理趙俊萍涉嫌“偷稅、誹謗”一案。

本報記者得到的西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顯示,2007年10月8日,西豐縣檢察院指控趙俊苹(曾用名趙俊萍)犯偷稅罪、誹謗罪,並向西豐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豐縣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12月7日,西豐縣檢察院再次提起訴訟。

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關於誹謗罪,判決書說,被告人趙俊苹為泄憤夥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在誹謗罪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認定,趙俊苹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2008年1月2日,《法人》雜誌關於此案的報導被網路媒體廣泛轉載,相關評論也比較多。

當天,西豐縣人民檢察院向趙俊苹姐姐趙俊華下達西檢反貪詢〔2008〕1號文書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茲因民眾舉報趙俊華行賄一案,請你於2008年1月3日零時接受詢問,詢問地點:西豐縣人民檢察院”。

趙俊華向本報記者出示了這份檔案。趙俊華說:“2008年1月3日零時我被帶到縣檢察院,工作人員問我給記者朱文娜多少錢,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認識朱文娜,更沒有給她錢。工作人員說,不可能,你不給錢記者怎么會大老遠地從北京來西豐?”

趙俊華對本報記者說:“一名副檢察長對我說,我們已經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賄罪,記者犯受賄罪和誹謗罪,到時候一起判。”

12小時後,趙俊華被準許離開西豐縣檢察院。

2008年1月4日上午,西豐縣委宣傳部部長李福路、西豐縣政法委書記周靜宇趕到《法人》雜誌,找到雜誌總編輯王豐斌進行交涉,並與記者朱文娜見面。

當天下午5時左右,西豐縣公安局多名警察來到雜誌社,稱朱文娜因“誹謗罪”已經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況”。《法人》雜誌總編輯王豐斌向本報記者證實,西豐縣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證、對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傳證》。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根據案件情況應予拘傳的,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拘傳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008年1月6日晚9時20分,本報記者撥通了西豐縣政法委書記周靜宇的手機。周靜宇向記者證實了和宣傳部部長一起到《法人》雜誌交涉的事。關於西豐縣公安局以“誹謗罪”對朱文娜立案並赴北京抓捕一事,周靜宇說“確實已經立案”。

周靜宇否認立案和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有關。他說:“我們周書記是寬宏大量的人,他曾說,報導對我個人有什麼損失不算什麼,但不能因此讓我個人對西豐發展付出的汗水付之東流。”

周靜宇對本報記者表示,記者朱文娜采寫的報導通篇失實,嚴重影響了西豐的形象,《法人》雜誌應當立刻採取行動補救,“我們不採取相應措施,是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

《法人》雜誌記者朱文娜對本報記者說:“到西丰采訪是我的職務行為,由此引發的問題報社正在處理。我相信組織,個人對此不發表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

趙俊苹代理律師高義寶對本報記者說:“從法律規定看,西豐縣檢察院指控、西豐縣法院判決趙俊苹犯誹謗罪本身就違法,也是非常荒謬的。從本案看,所謂誹謗罪的受害人是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可整個卷宗沒有張志國的任何材料。我們向法院要求張志國到庭,說明受到了什麼損失,根本沒人理睬。”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律師周澤說:“如果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認為趙俊苹編髮的簡訊或朱文娜的報導對他造成了誹謗,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西豐縣公安局以誹謗罪對記者立案調查明顯違法。一條簡訊引發兩起誹謗案,應該引起社會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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