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人民檢察院

豐縣人民檢察院

豐縣人民檢察院坐落於“四省通衢”和“紅富士之鄉”、“蘇北果都”之稱的江蘇豐縣。重建於1978年10月,至今經歷6任檢察長,現有幹警76人,內設14個科室。2008年年底搬入新辦案技偵綜合樓辦公,新址位於江蘇省豐縣中陽大道東延伸段。

主要職權

1、對於叛國案件、分裂國家案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和提起公訴。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主要職能

縣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上級檢察院和縣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

(一)在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確定檢察工作思路,部署各項檢察工作任務。

(二)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對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經上級檢察院批准)進行偵查。

(三)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以及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抗訴或提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和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指導有關單位制訂預防職務犯罪措施和實施綜合治理工作。

(九)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地方立法機關和上級檢察機關提供立法、司法建議和信息,制定本院關於檢察工作的規定。

(十)負責縣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開展幹警教育培訓工作。協同縣黨委管理和考核縣檢察院機關幹部,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實施縣人民檢察院幹警政治理論素質和業務培訓方案,提高幹警的整體素質。

(十一)負責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

(十二)承辦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委、縣人大交辦的其他事宜,配合縣委做好各項中心工作。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協助督查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保密、通訊、檔案管理等工作;編髮信息情況反映及工作簡報;負責院機關重要接待和外事工作;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負責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工作;負責制定財務裝備工作規劃;負責對物質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本院機關事務、基本建設、經費申請、預算、管理購置各種裝備物質;負責本院機關財務、房地產、基本建設、固定資產及環境秩序的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的規劃,協調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綠化、愛國衛生、交通安全等工作。

政治處

協助院黨組負責院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機構編制工作及檢察人員的勞動工資和獎勵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的幹部任免、調配、教育培訓、崗職培訓、繼續教育、學歷教育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本院宣傳工作。

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承辦檢察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進行監督;開展國家安全檢查工作;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研究偵查監督業務建設有關規定。

公訴科

負責對我縣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對人民法院一審、再審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配合有關業務科室承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監督檢察機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工作和內部制約,配合開展國家安全檢察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承辦公訴工作中疑難案件的請示;研究公訴業務建設有關規定。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組織制定全縣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有關規定。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縣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副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縣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縣瀆職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研究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有關規定。

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案件的偵查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縣在押人員、服刑罪犯的控告、申訴案件的指導和辦理;研究制定全縣監所檢察業務工作有關規定。

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中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對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研究提出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意見。

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檢察技術科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詢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法警大隊

依法履行提解、押送人犯和犯人,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等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和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保障辦案人員的安全和機關安全。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承辦授權範圍內的法律政策研究的起草工作;承擔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查研究和普法工作。

案件監督管理科

負責本院所管轄案件的受理工作;負責案件管理統計工作;負責全院所辦案件質量的監督工作;負責贓款、贓物的集中管理工作;負責律師會見的接待工作。

監察室

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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