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保險

複合保險

複合保險是指投保人以保險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別向數個保險人投保相同種類的保險,簽訂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重複保險的構成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重複保險必須是對同一個保險標的的保險,否則,即使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險人投保了多份保險,也不是重複保險。例如同一投保人向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家財險和機動車輛保險,就不會構成重複保險。

第二個條件是重複保險必須是對同一保險利益提供的保險,否則,即使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向不同的保險人投保了多份保險,也不會構成重複保險。例如債務人以房屋為抵押向債權人貸款,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以為房屋投保,但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為房屋同時投保並不構成重複保險。

第三個條件是重複保險必須是對同一保險事故提供的保險,否則,即使投保人就同一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向不同的保險人投保多份保險,也無法構成重複保險。例如投保人就一批產品向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就不是重複保險。

第四個條件是重複保險必須是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保險。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同一保險人訂立多份保險契約,就不會構成重複保險。

說明

其實,重複保險的構成還需要兩個條件。需要增加的第一個條件是: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總和大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果保險金額的總和小於或者等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這種保險就叫複合保險,而不是重複保險。如果複合保險發生了保險事故,各承保人不需要分攤保險賠款。

其他

需要增加的第二個條件是: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和同一保險事故必須在同一時間內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這裡的同一時間並不是說構成重複保險的各項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限必須完全一致,而是說各項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限必須有重合的部分。例如某甲購買的家財險是1999年12月31日24時開始生效,2001年1月1日0時效力終止。那么,如果某甲向另外一家保險公司購買的一份家財險如果在2000年12月31日24時開始生效,由於兩份保險的保險期限沒有重合,就不會構成重複保險。相反,如果某甲購買的另外一份家財險從2000年12月30日24時開始生效,兩份保險的保險期限在2000年12月31日是重合的,如果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在2000年12月31日這一天,就構成了重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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