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

補稅

補稅,即“追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漏繳或少繳稅款而令其補繳稅款的行為。解釋:(1) 補交推延的稅款(2) 補交追加的稅額(3) 補交逃稅。

基本信息

補稅的情形

補稅補稅
由於造成漏繳或少繳稅款的原因很多,所以對補稅的措施也不盡相同。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補稅措施大體有如下三種:
1、到期補稅。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延長期屆滿應該補繳稅款。
2、錯征補繳。因計算失誤、工作疏忽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需要補繳稅款的,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或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征,有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至10年。
3、違章追征。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欠稅、漏稅、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少繳或未繳的稅款外,並按稅法規定,給予罰款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補稅的範圍

(1)因稅則歸類原因造成短徵稅款的,按以下原則補稅:
①凡在《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有具體列名的商品,在稅則的類注釋、章注釋、子目注釋、稅目結構和《海關進出口稅則—統計目錄商品及品目注釋》(以下簡稱“稅則注釋”或“統計目錄注釋”)中已明確歸類的商品,及海關總署或海關商品歸類分中心已制發檔案(包括歸類決定)並對外公開或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明確歸類的商品,如因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的歸類錯誤造成少征或漏徵稅款的,海關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予以追征。
②非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造成少征或漏徵稅款的,海關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予以追征。
③海關總署改變已做出的歸類決定造成執行稅率不同時,所涉及商品的原徵稅款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稅款的,應報海關總署核批。
(2)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准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後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准轉讓??按照貨物的監管年限折舊補稅。
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
①船舶、飛機及建築材料:8年
②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6年
③機器設備和其他物品:5年
折舊公式為:貨物完稅價格*(1—實際使用月份÷監管年限)
(3)屬於保稅性質的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如經批准轉為內銷的,應按向海關申報轉內銷當天的稅率補稅,並補征緩稅利息。緩稅利息的計算從該契約第一批料件進口之日至內銷之日。
(4)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補稅時,應按其轉為正式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則稅率徵稅。
(5)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轉為內銷的來(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及暫時進口貨物擅自處理的,按海關查獲之日所實施的稅則稅率補稅,並補征緩稅利息。緩稅利息的計算從該契約第一批料件進口之日至查獲之日。
(6)由於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徵稅款的,應按原徵稅日期實施的稅則稅率補稅。
(7)溢卸、誤卸貨物事後確定需徵稅的,應按其原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則稅率補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時,可按確定補稅當天所實施的稅則稅率徵稅。
(8)海關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所實施的稅則稅率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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