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並依法進行監督,履行行政監督職能。
2、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區健康教育活動。
3、組織協調全區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負責食品、職業衛生、放射、學校、公共場所、飲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等與健康相關的質量管理,負責預防性體檢、衛生檢測等相關機構的資質考核認證工作。
4、貫徹執行有關婦幼衛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區有關婦幼衛生、婦女、兒童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區婦幼衛生的各項工作實施巨觀管理和質量監督員;負責婦幼保健、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準入,負責監督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工作。
5、負責公共衛生行政執法案件聽證、訴訟工作。
歷史
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第167次政務會議批准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衛生防疫站。
現狀
為了與國際接軌,同時中國實行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由於職能的變化,各級衛生防疫站在2002年開始,陸續分離出衛生監督所(局)後, 改稱為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CDC)。至2004年,全國各地各級衛生防疫站基本完成更名,除少數行業系統仍保留該名外,已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