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權

行政越權

行政越權是指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的許可權而作出了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機關享有的許可權與其他權力一樣都必須來自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任何許可。

基本信息

界定

行政權是指法律對其範圍加以規定的國家管理職權,它以國家統治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主體,具有強烈的組織性能。行政權在全世界範圍為內並沒有一個絕對確定的概念。

行政越權行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超越職權。根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對行政越權界定時,要分清以下幾方面:

(1)、行政越權並不等同於行政違法

中國新修定並實施的《

行政越權行政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次條規定說明超越職權不等同於行政違法。

(2)、行政越權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

非行政主體行使了行政主體職權的行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時,我們就可以說是越權行為。因為行為主體行使了不屬於自己的權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將這種越權行為歸到行政越權。在我國,行政越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而且還要是越權行使。

(3)、行政越權所越的權力只限於行政職權

行政權是由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有它的行使主體,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且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具有獨占性,即除了行政機關以外,任何其他機關如沒有取得法律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託都不能行使行政權。當然,在行政管理實踐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機關身份的組織在一定範圍內行使行政權,但前提是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同時其在行使行政權時身份已經不是其他組織,而是行政主體。還應該說明,行政機關僅僅是行政權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權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機關不能對行政權進行處分。所以,只有行政主體的法定行政職權被超越,才構成行政越權。

具體表現

1.無許可權

美國共和黨聲討歐巴馬控槍是行政越權美國共和黨聲討歐巴馬控槍是行政越權
無許可權是行政越權中的最嚴重違法形式,它是指越權的主體實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職權的行為,亦是指一個行政機關侵犯了其他行政機關的許可權而做出行政行為,該類越權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的行為,可形象地概括為"無權行使了有權"。

無許可權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行政機關行使了非行政權力的行為。行政機關不得行使司法權和立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否則就表現為無許可權。如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實施強制執行,就屬於此種情形;又如對於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決定不予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則屬超越了行政權範圍而行使了司法權;再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使了對藥品價格和藥品廣告的處罰行為,這都屬於無許可權。

其二,其他國家機關越權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的行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其三,內部行政機構行使了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如行政機關的內設科、處、室及派出機構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

其四,行政機關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無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情況下行使了行政機關的職權。

其五,行政機關被撤銷或由於被分解、合併,其行政職權已喪失或轉移後,仍以原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原行政機關的職權。

其六,受委託人的行政委託許可權終了後,仍繼續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

其七,黨組織直接行使行政權或者與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權。其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任職前或免除職務後的時間內實施行政行為。

2.層級越權

層級越權或稱縱向越權,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上級或下級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職權。

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其一,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小權行使了大權"。

其二,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可形象地概括為"大權行使了小權"。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屬於違法行為。從立法關於上下級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看,表現為四種狀況:一是立法明確規定職權屬於上級行政機關;二是立法只規定職權屬於該行政機關係統行使,並未區分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責許可權範圍;三是上下級職責許可權劃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確規定某種職權屬於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上級行政機關享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但不能認為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代行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這是因為:上級監督權的存在是為了避免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或矯正其違法;下級行政機關並非上級行政機關的地域代表,其設定及其許可權是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如果允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那么下級行政機關也就沒有設定的必要了。

3.事務越權

事務越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或從事行政管理活動時,超越本機關的主管許可權範圍。

法律按行政機關主管事項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行政職權範圍,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事務主管許可權。超越了本部門的主管範圍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屬於事務越權。事務越權又可稱為"橫向越權(2)。如工商行政機關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即屬於事務越權,應由衛生部門去執行。行政執法過程中,超越主管許可權應注意避免。

4.地域越權

地域越權是行政機關超越了其行政職權行使的空間範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有著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間界限,行政機關只有在其管轄的空間範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屬超越地域管轄範圍而應歸入無效(2)。如稅務機關到其他稅務機關的管轄地域徵收稅費屬於這種情況。

5.內容越權

內容越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超越了法定的範圍、程度等內容。

內容越權的具體情形主要有:

(1)超越法定的時間範圍。例如,對違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扣留船長職務證書,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六個月時間即為有效時間的範圍,否則就構成越權。

(2)超越法定的裁量範圍。即行政機關不在其法定的裁量範圍內選擇或決定。範圍包括超越法定行為的種類、超出法定的數額幅度和對象適用範圍等。

(3)被授權組織超越法定的授權範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必須在法定的授權範圍內行使,即為越權無效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該被授權組織承受。

(4)受委託組織超越許可權委託範圍(2)。受委託組織應當在委託行政機關所依法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委託,超越委託許可權範圍的行為,屬於越權行為。

6.內部越權

內部越權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互間逾越職權。行政主體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互相間的職權逾越並不必然引起行政主體本身的越權,只有內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職務或利用職務進行的行為越出了行政主體法定權力時,該行為才屬行政越權之情形。這樣,對內部越權是有探討的必要。法律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必須在其法定界限內行使,而且還要求行政主體中的內部機構及其人員也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還需要在其內部機構及其人員中進行具體的再分配,法律並不允許其各種內部機構及其人員可以相互逾越許可權。

防止對策

美國共和黨聲討歐巴馬控槍是行政越權美國共和黨聲討歐巴馬控槍是行政越權
(1)從行政權的來源上看,要完善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規定嚴格的行政權設定。這是防止行政越權的有效途徑。

行政權是由法律規定的權力形式,它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存在依據,正式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權成為一種客觀的權力而不是主觀的權力行政權力。法律在對行政權的範圍作出規定時一般都與其它權力劃清了界限,即什麼樣的權力可以歸為立法權的範圍下,什麼樣的權力可以歸為行政權的範圍之下,有些國家的法律對行政權的範圍採取列舉規定的方式,有些國家則採取概擴的規定。這兩種規定的方式雖然不同,但都有著共同的意義,即行政權是法律化的權力。這也是立法機關制衡監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方式和途徑。所以,我們要做到從權力上控制行政權。

(2)從行政權力的實施上看,提高權力行使主體的素質,對權力的運用實施過程進行約束,這是防止主體超越職權運用行政權力的主要制約手段。行政權具有主動性。行政權由於是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權利,因此,它不能僅僅已維持社會秩序為宗旨,還必須推進社會的發展,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社會事務和社會關係進行創新。行政權的主動性要求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必須主動地把法律規範的規定運用於行政管理活動之中,並以法創造社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

(3)從行政權力實施的結果上看,要加強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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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行政機關的自我的監督包括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行政權是一種專業化和社會化相統一的權力。所謂行政權的專業化,是指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受到技術準則的制約,必須服從個方面管理事態的客關規律,行政管理機關本身必須是專業化的管理機關,行政人員必須具有履行管理職能所必須的專業知識的人員,甚至是受過系統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識的專門訓練人員。根據中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行使行政權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做出撤銷或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的複議決定。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隨意性,必須不斷完善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機制。

第二是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作為一種法律監督,具有相對獨立性、較高的公正性和較強的專業性等特點。我們講三權分立時,都是將司法權作為一種獨立的國家權而論的。在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係,一般是指行政權與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關係。《憲法》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涉及法律問題的,人民檢察院都有權進行監督。但實踐中檢察院的監督權沒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應不斷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是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但是審判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國司法體制,使各級法院都能獨立審判,這是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監督權,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監督。這主要是指行政權的社會化,所謂社會化,是指行政權是一種公共權力,是從社會意志和社會利益中派生出來的,其來源於社會,紮根於社會,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必須符合社會意志,並接受廣大社會成員的監督。所以,我們不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讓法律深入人心,還要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會輿論和媒體輿論,公開政府信息,最終實現陽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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