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模範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徵

它的特徵主要為:

1、行政獎勵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2、其目的在於表彰先進,激勵和推動後進,調動和激發廣大人民民眾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3、行政獎勵的對象是貢獻突出或者模範遵紀守法的組織或者個人;

4、獎勵的形式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二者大多合併採用;

5、行政獎勵是行政主體實施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6、行政獎勵是一種法定的行政行為。

內容形式

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獎勵的內容和形式體現為如下三個方面:

精神方面的權益

即給予受獎人某種榮譽,如授予“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榮譽證書、獎章等。

物質方面的權益

即發給獎金或者各種獎品。

職務方面的權益

即予以晉級或者晉職。當然,這種獎勵的對象具有更進一步的限定性,並且,由於牽涉到的職務、職級,往往要求有組織法上的根據。

這三種獎勵形式,既可單獨進行,又可合併實施。由於這三種獎勵在激勵、調動積極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實踐中往往三者並行:既有精神獎勵,又有物質獎勵,亦重視職務方面的權益賦予。

作用

行政獎勵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激勵性政策和懲戒政策(carrot and stick)相輔相成,共同成為影響相對人行為的有效手段。在現代國家中,行政獎勵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等相併列,成為備受重視的行政手段之一,其目的在於表彰先進,鞭策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創造性與積極性,最終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目標。因此,行政獎勵手段的合理運用,無疑能夠激勵人們更多地作出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國家、有益於人民的事情。不過,為確保行政獎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保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則和制約機制,使行政獎勵實現制度化、法律化、科學化。

原則

行政獎勵的原則:

1、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則

3、獎勵與受獎行為相當的原則

4、依法獎勵、實事求是的原則

5、及時性、時效性和穩定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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