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這就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