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力資源工作者協會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概述

蕪湖市人力資源工作者協會是由蕪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發區管委會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經蕪湖市民政局2008年11月28日《關於同意籌備蕪湖市人力資源工作者協會的批覆》(蕪民管審【2008】55號)正式批准成立。協會英文譯名為“WuHu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簡寫為“WHHRA”。
蕪湖市人力資源工作者協會為人力資源管理、教學、科研工作的單位或個人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搭建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工作者之間交流、溝通、合作的平台,推介先進的現代化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方法和經驗。堅持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為人才服務的方向,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水平的提高。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蕪湖市人力資源工作者協會,英文譯名為“WuHu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簡寫為“WHHRA”。
第二條 本協會為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教學、科研工作的單位或個人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本協會具備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搭建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工作者之間交流、溝通、合作的平台,推介、發展先進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念、方法和經驗,促進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蕪湖市人事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蕪湖市民政局,協會自覺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蕪湖市九華山路3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範圍
(一)發揮橋樑作用,在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其它組織之間建立通暢、高效的人力資源溝通渠道。
(二)通過網站、會議等多種方式,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平台;高效快速地為會員傳遞、解讀國家、省、市相關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政策;辦理會員委託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事項。
(三)組織會員開展區域性的人才交流活動,參與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暢通會員單位引才“綠色通道”。
(四)引進、推廣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傳播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念;開展培訓活動,提升會員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五)推動單位會員間的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業務合作、經驗交流,開展理論研討等學術活動。
(六)開展人力資源政策諮詢,促進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
(七)反映會員呼聲,接受會員投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組織制定自律公約並監督執行,規範會員行為。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自願加入本協會,擁護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加入本協會作為單位會員:
(一)各類企業;
(二)有關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三)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其他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各類組織。
第九條 自願加入本協會,擁護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申請加入本協會作為個人會員:
(一)人事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從事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理論研究工作,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三)熱心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有關人士。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所有會員單位均可享受以下服務:
(一)所有會員單位均可吸納為蕪湖人事人才網的網站會員,並享受相應待遇。
(二)所有會員單位均可享受協會提供的人力資源開發及管理方面的工作信息和政策信息。
(三)所有會員單位均可優先、優惠享受人事代理等一站式服務。
(四)所有會員單位均可免費參加市人事人才部門組團的外出招聘(人才)活動。
(五)所有會員單位均有資格派員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培訓活動,常務理事單位優先。
(六)凡符合條件的會員單位申報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流動站,協會將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七)符合條件的企業會員單位,向人事部門申請組建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協會將給予支持、協助。
(八)所有會員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涉及配偶調動、子女入學事宜的,協會將給予協助,幫助各項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形象。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主動配合協會的諮詢,及時提供本單位人才需求、專業目錄及本單位可以公開的人力資源狀況等信息。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限期整改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限期整改或取消會員資格;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行業內專業知識;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決定聘任協會秘書長;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協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決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的委託,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三)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受理事會的委託,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辦理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服務型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協會事業發展、以及開展會員活動等經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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