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概況
基金名稱 華夏希望債券(C類) 基金代碼 001013投資類型 其他 投資風格 債券型
成立日期 2008-03-10
基金託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 基金管理人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 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
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較高的當期收入和總回報。投資原則及比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5)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於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收益分配原則
1、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同一類別基金份額的分紅資金將按紅利發放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成相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