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成長優選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是中國工商銀行委託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成長型股票。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國投瑞銀成長優選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基金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權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國投瑞銀成長優選基金將採取積極的股票投資管理策略,借鑑UBSGlobalAM(瑞士銀行環球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經驗,在輔助性的主動類別資產配置基礎上,自下而上地精選優質成長上市公司的股票構建組合,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長,同時,通過嚴謹的風險控制管理流程,實現風險-收益的最佳配比。

基本情況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成長型
基金名稱:國投瑞銀成長優選
基金代碼:121008
投資類型:成長型
投資風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規模:799999848.00
最新基金規模:3494195796.04
成立日期:2008-01-10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投資高速成長及業務有良好前景的企業,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理念

國投瑞銀借鑑並遵循“價格/內在價值”投資理念。“價格/內在價值”投資理念是UBSGlobalAM(瑞士銀行環球資產管理公司)長期套用並行之有效的投資哲學。雖然證券的市場價格波動不定,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價格會反映內在價值。當市場價格偏離內在價值時,將擇機買入或者賣出證券。國投瑞銀專注於基本面研究,借鑑UBSGlobalAM(瑞士銀行環球資產管理公司)研究方法,通過紀律嚴明的投資流程來保證決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國投瑞銀的投資文化是開放的,鼓勵交流、學習和分享投資方面的新見解。

分配原則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收益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範圍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基金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債券、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資策略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基金將採取積極的股票投資管理策略,借鑑UBSGlobalAM(瑞士銀行環球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經驗,在輔助性的主動類別資產配置基礎上,自下而上地精選優質成長上市公司的股票構建組合,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長,同時,通過嚴謹的風險控制管理流程,實現風險-收益的最佳配比。

投資原則及比例

國投瑞銀成長優選證券交易所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5)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流通受限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可對以上比例進行調整;
(9)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式後,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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