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回報二號

華夏回報二號

華夏回報二號基金基金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

基本信息

基金概況

華夏回報二號華夏回報二號首次募集規模
基金經理 胡建平 顏正華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德恆律師事務所

投資目標

儘量避免基金資產損失,追求每年較高的絕對回報。

投資原則比例

華夏回報二號華夏回報二號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7)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2)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限制。

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完成。在已實現收益水平超過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費用類別(前收費或後收費)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經理

胡建平本基金基金經理2007-7-31-10年碩士。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研究員,浙江天堂矽谷創業投資公司投資經理,原浙江證券投資經理、研究員。2007年4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顏正華本基金基金經理2007-7-31-8年碩士。曾任國海證券證券投資部、投資策劃部經理,江南證券研究所策略研究中心經理,深圳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事業部信息策劃組組長。2005年8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股票投資部策略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

更新日期: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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